2014-6-12 16:2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近日,全国首个专门管辖环境案件的法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受理了首起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新环保法刚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后,这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在配套法律尚未作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状况。”全国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律师认为,“此次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开启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打开了大门。”
“治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不可或缺。尽管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拘留、引咎辞职、按日计罚等强有力的行政制裁机制,但有的执法机关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进而影响执法效果。”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认为,“如果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发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为保障,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就可以使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法治化、透明化、公开化。一场公益诉讼打下来,绝不亚于一堂环境守法教育的‘公开课’。”
“环境公益诉讼相比其他方式,有更大的威慑力。”吴青认为,“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大多数污染企业很难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后,将可能出现一批索赔数额较高、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将给其他污染企业以警示作用,大大提高人们对污染环境的风险预期。”
这一观点在司法机关内部也逐步得到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5月30日召开的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表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他还指出,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范围,积极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积极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