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聚集新环保法,以参与促治理

2014-6-12 16:2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既要广泛参与又要防范滥诉

专门从事环保工作、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在此次环保法修订过程中,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直备受关注。哪些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次环保法的修改一直在回应公众的关切。”吴青表示,“从第一稿到最后稿,环境公益诉讼从无到有,主体资格从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逐步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在充分的民意调查和科学研究后,现有规定较好地平衡了广泛参与和防范滥诉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现有规定较大程度地扩展了社会组织的参与范围,“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暂未将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对此,专家认为,相比个人参与,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制度的实效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就是专业性较强,不是谁都可以轻松收集到证据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这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还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对比个人而言,环保社会组织在信息网络、证据收集、诉讼技术以及和政府、企业的谈判能力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社会组织在筹资能力上也比公民个人更能够支撑诉讼的进行。”廖永安表示,“此外,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解决众多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技术问题,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而从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实践来看,社会组织一直是环境保护的主力军,也必将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吴青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必然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制度逐渐成熟后,可以再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的参与范围,甚至将个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但是,现阶段还必须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的实际水平以及法院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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