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12 16:2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新制度还需细化落实
如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败诉,诉讼费应由国家承担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修改环保法也只是第一步。”吴青表示,“目前,无论是民诉法还是环保法,都只是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条款和主体范围,而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今后还需要对诉讼管辖、证据规则、诉讼费用、调解政策等予以细化。”
管辖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问题。“由于自然形成的环境区域与人为设置的行政区划往往存在冲突,尤其是大气、水,一旦发生区域性、流域性的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首先面临的问题将是管辖权的冲突。”吴青表示,“在这一方面,司法机关正在加强对地方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的指导,积极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各地先后建立的环保法庭也为这一探索积累了经验。”
证据规则是诉讼程序的核心,环境案件通常具有举证困难、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特点。“如果完全按照普通的民事证据规则,将对原告产生不利影响。”廖永安建议,“为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有必要实行特殊的证据规则。原告只对污染环境的危险行为以及可能的危险后果负责举证,其他实质性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承担。此外,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环保部门派代表参加诉讼,对专业问题进行说明。”
“基于公益诉讼的性质,诉讼费用应由国家或败诉方来承担,即当原告胜诉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败诉时,诉讼费用则应该由国家来承担,即免除原告的诉讼费用,这也是目前通行的国际惯例。”廖永安指出,“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可以设立公益信托。我们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险或者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用各种途径保障公益诉讼的经费来源。此外,还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和诉讼救助的范围,使其覆盖到公益诉讼案件。”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往往与案件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被告损害赔偿的分配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当存在具体的受害人时,被告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必须分配给受害人,赔偿额度以其受到的损失为限;当没有具体受害人时,则可以将赔偿金纳入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并保证赔偿金存储、使用的安全、透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