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6-7-8 04:44 来源: 资环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2016〕419号

省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5日 


广东省2016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一、加强统筹规划,落实目标任务

(一)出台规划文件。正式出台实施广东省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按国家要求完成“十三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二)落实节能双控目标。做好能源双控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大力推进能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目标制定我省的分解落实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分解下达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制定我省分解落实方案,分解下达各地“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省环境保护厅)

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绿色产业

(四)淘汰落后产能。坚持以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予以淘汰,为产业升级腾出空间。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高耗能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6月底前珠三角各市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年底前粤东西北地区要将建成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现区内75%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监局)

(五)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天然气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落实《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2016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9550万吨以内,确保实现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省发展改革委)

(六)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快推广工业节能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电器,推动LED绿色照明产业化,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建立法规标准倒逼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机制,研究建立绿色产品体系,加大先进技术推广力度,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提高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促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的整体提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科技厅、水利厅、质监局)

(七)加快节能减排自主创新和技术应用。开展能源节约、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开发、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农业绿色科技等领域关键技术创新攻关。完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培育一批成果转化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加强生态文明基础研究、试验研发、工程应用和市场服务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持续深入推动节能降耗

(八)实施能效提升工程。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持续在水泥玻璃造纸、纺织、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7个行业开展能效对标,将水泥行业能效对标扩展至全行业所有企业。扩大能效对标行业范围,公布能效“领跑者”企业和能效标杆值。组织我省生产企业申报国家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目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推动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持续开展电机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全年完成电机能效提升200万千瓦。继续加强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锅炉(窑炉)、配电变压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发布第八批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支持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十)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进广东绿色交通省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广东绿色交通省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绿色交通发展框架和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行城市公交优先战略,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的推广应用。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县区一级建筑节能监管,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它地区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全省年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3600万平方米以上。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研究制订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认真落实新颁布的《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加强对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高等院校、医院等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大力推进全省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继续开展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推进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实现全省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用水量分别下降2%、1.8%和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三)实施全民节能行动。部署落实国家节能“三大”倍增计划。组织城镇化节能示范、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深入开展省节能宣传月和全国低碳日系列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减排低碳宣传,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评估审查,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适时提高能评审查门槛,减少一般项目能评,加大重点耗能领域的能评硬约束,优化节能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五)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新设园区循环化布局,加快存量园区循环化改造升级,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升级,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

(十六)推进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落实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案及国家资源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推进原料替代,推动主要生产企业加大对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引导社会公众选用再生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七)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探索建立循环化改造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效果评价的方式方法。启动“百园”循环化改造行动,继续组织专家深入园区开展挂点指导,全年新增20家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落实《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推进项目投资方与园区开展项目对接,对并网发电项目屋顶资源提供方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全年省级产业园实现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100兆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八)推进清洁生产。落实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70%。启动“万企”清洁生产审核行动,重点推动“双超双有”及高耗能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深入推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引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推进绿色工厂试点示范建设。全年力争推动100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十九)强化节水工作。部署落实全民节水行动,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出台《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推进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和台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省级试点。推进苦咸水、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进高耗水行业和园区综合节水改造。实施水效领跑者制度,组织推荐领跑者名录。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强化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减排治理

(二十)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严格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强化环境标准,认真落实火电、水泥、工业锅炉、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排放新标准。继续在珠三角地区和重点流域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环境保护厅)

(二十一)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治理。推进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汕头贵屿地区电子废弃物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探索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有效模式。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完成全省242个黑臭水体治理摸排工作,制定出台《广东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行动计划》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文件。重点推进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九洲江、练江、韩江、小东江等8条河道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十二)大力推进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粤东西北等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进展缓慢项目采取挂牌督办,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珠三角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要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6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创新污水处理项目投融资机制,采用多种模式对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落实年度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2016年,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7.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二十三)加快农业污染治理。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应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7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备案,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关闭搬迁工作。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二十四)积极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燃煤机组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成22台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硝改造,对因烟温低而频繁退出脱硝运行的机组进行全负荷脱硝改造,进一步提高综合脱硝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五)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减排。着重推进13个重点行业VOCs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技术改造。推进8家集装箱制造企业及50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企业实行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研究制定石油化工与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及实施细则,在石油化工与包装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推进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制定《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推进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准备工作,保障政策实施后进入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应。鼓励并推广港口和船舶的岸电技术改造,推进沿海邮轮泊位和大型集装箱、散杂货泊位加快岸电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加快推进全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以及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起重机的“油改电”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

(二十七)完善减排价格机制。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不断健全和推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完善居民用电、用气、用水等阶梯价格机制和政策。(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实施《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电力、钢铁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示范,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培育一批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二十九)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探索建立初始用能权分配和有偿使用制度,研究提出用能权交易规则,明确交易要素、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有序推进排污权交易,合理核定排污权,完善排污权出让管理制度,加强交易管理,激活交易市场。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中心的排污企业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加快推进水权交易试点。根据《广东省水权试点方案》,推进东江流域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开展水权水市场制度建设基础研究,争取出台《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省水利厅)

七、加强监管

(三十二)加大监管减排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减排重点工程的督查督办,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推动环保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在环保案件处理协作机制,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坚决遏制环保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造纸、印染、火电、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现污染物监控数字化、实时化、精确化。(省环境保护厅)

(三十三)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推行“互联网+绿色生态”,提升节能减排监测监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能耗和污染源减排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持续推动省、市、企业三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年内力争实现全省各市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全覆盖并与省能源管理中心平台互联互通、600家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构建监测、监察联动工作链。(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十四)强化部门协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经济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各有关部门)

(三十五)开展督查考核。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责任考核,优化整合环保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考核不过关的市,按规定予以问责,并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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