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绿色金融的法律规制

2016-7-8 04:51 来源: 人民论坛网 |作者: 杨锋

绿色金融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法,很多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约束。环境经济政策还处于酝酿和探索阶段,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在环保领域还比较普遍,环保信息也还不透明。2008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的四次环评执法,依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项目、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长期效果十分有限。虽然,我国已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但在具体领域、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环保政策的实施还不是非常顺利。此外,我国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

第一,2001年6月,由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应将发展环保产业作为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等制定相应对策,利用金融手段来促进那些低污染、科技含量高的产业优先发展,如银行业可以通过建设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先在信贷上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第二,2007年,由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共同下发的《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被行业内认为是绿色信贷政策的开始,它要求银行在审查贷款的过程中要增加环境风险评估,即用金融手段来控制污染企业的发展。为了落实这一绿色信贷政策,我国还完善了相关监管制度,制定了一些约束和激励机制,如金融机构的评级需要考察其绿色信贷的落实,评价结果与人员的升迁、金融机构的准入、业务发展等相挂钩,落实较好的金融机构获得奖励,反之,则有相应的惩罚、约束手段。

第三,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文件推动了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落实,被看作是金融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范围不断扩大的开始。意见提出,要将企业贯彻环保政策的情况纳入信贷考察内容,遵循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企业获取贷款的前提。意见还对已建和新建的项目提出了环保、信贷方面应遵循的原则。此次意见的内容具备了一定的操作性,并为地方各级金融部门和环保部分的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意见规定,环保部门既要向金融部门提供企业污染情况信息或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同时也要提供正面积极的信息,如企业通过环保认证、获取环保现金奖励、达成环保“三同时”要求等信息。无论企业在何地违反环保规定,它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都将受到影响,相反,其对环保作出突出贡献,也将获得信贷政策的优惠奖励。该意见的出台旨在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环保守法成本。

第四,2007年11月,银监会下发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要求金融业在信贷业务中要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审查,优化银行信贷结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强化节能减排意识,并将之作为自己的社会使命和责任,金融机构从业者不仅要具备节能减排意识,还应掌握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这样其在授信工作中才能具备预见性和科学性。

意见规定,对那些依照规定被限制或已经被淘汰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授信。具体来说,对那些已经淘汰的项目,银行不得继续授信,也要回收已经发放的授信;对那些已经被限制但又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且允许其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升级的项目,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继续相应的授信支持。指导意见还鼓励金融机构要将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看作新的发展机遇,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我国绿色金融建设起步晚,而且本身理论发展就不完善,这导致我国金融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绿色金融立法落后,尚未形成法律体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依然是“末端治理”思想,是一种事后惩治,缺乏事前预防功能。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与社会脱节,这导致一些污染企业在排污上肆无忌惮。2015年我国重新修订了环保法,加大了惩罚力度,并提出“不查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等口号,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并不明显,全国公益诉讼案例数量不多,且存在法院不立案、政府不执法等问题,主要因为环保法法律地位不高、缺乏权威性,加之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使新环保法难以顺畅实施。此外,在绿色金融法律方面,我国仅有一些零散的意见、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主要针对环保金融的某一方面,彼此关联性差,也难以形成体系,很难为我国绿色金融战略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持。

其次,绿色金融立法的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低。与新环保法一样,我国有关绿色金融的文件性规定并无强制力,对污染行为主体约束力并不强。除此之外,这些规定难以发挥效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奖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在《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它仅强调金融机构要担负社会职责,严格审查企业贷款,但却并没有制定针对违规机构的惩罚举措,因此执法机构无法依法惩处违规机构,大大削弱了绿色金融政策的执行效力。此外,我国的绿色金融法也没有明确国家、企业、自然人等主体在绿色金融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给各类社会主体起到指导作用。

最后,绿色金融法律大都倾向污染治理,较少制定针对新能源、环保企业的法律内容。我国在环保治理中依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利用市场杠杆来引导企业更多投资环保行业意识不强。在税收财政政策上,国家支持环保金融的政策也并不完善,缺少针对环保产品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也正是这些不足之处,为我国绿色金融法律规制的完善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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