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
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2017年):完成基础准备工作,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完善工作体系,确定
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完成历史数据盘查;
3.建立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制定碳交易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案;
4.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和
第三方核查机构,积极开展宣传引导。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8—2020年):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1.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健全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建立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自愿
减排项目(
ccer)开发和交易;
2.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
行情况,适时扩大交易主体,逐步覆盖到我省全部重点排放单位;
3.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碳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业蓬勃发展,我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
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配额管理机制。依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制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
碳资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交易监管体系。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投资机构、核查机构、交易机构等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把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复查、配额交易、履约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浙江”平台。
(三)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建立健全重点企(事)业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开展第三方核查与复查,严格核查复查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机构准入条件,切实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管理、技术标准实施。
(四)切实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体系,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实施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大数据示范工程,建设温室气体清单管理系统、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在线监测和年度报告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等,形成全省统一的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
(五)积极培育碳产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强碳金融体系建设,适时发展碳信托、
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为
碳市场建设提供支撑。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咨询、碳资产委托管理、第三方核查及相关的碳金融等服务机构,带动碳市场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CCER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对气候变化及
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筹协调,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做好牵头工作,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合作中心(省经济信息中心)要承担技术支撑工作。
(二)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开展辖区内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做好碳排放数据报送及核查工作,确保数据质量。重点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扎实做好本单位碳排放监测、年度报告和履约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交碳排放数据,主动配合做好碳排放盘查和核查等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在碳排放配额分配、在线监测、年度报告、核查复查、履约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监管等领域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大资金投入。省财政有效保障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专项工作经费,并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推进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县财政也要安排相关专项工作经费。
(五)加强能力建设。发挥省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作用,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研究,为我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培育专业人才队伍,面向政府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分层次开展操作性和适用性强的各类培训,切实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利用全国低碳日和国家植树节等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低碳发展环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