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成本较低、流动性较好而风险较低的投资工具,能够有效提高绿色项目,尤其是中长期绿色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参与绿色投资的渠道,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防止发行人以绿色债券名义为非绿色项目融资,或者在取得融资之后改变用途以支持污染性项目,影响绿色债券
市场信誉,降低真正绿色的企业参与积极性,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国内外都对绿色债券发行和监管提出了附加的要求。
在国际上,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推出绿色债券原则(GBP)。绿色债券原则(GBP)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发行法律文件中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并对绿色项目的可持续环境效益进行明确、量化的评估;二是发行人应列出确定项目符合条件的具体流程,包括判断这些项目如何符合绿色债券准则中关于合格绿色项目类别定义的流程,使项目符合使用绿色债券收益的标准以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三是绿色债券净收益应该被记在专门账户中,并计入投资人的子投资组合,或者由发行人以一个适当的方式进行追踪并且通过正式的内部流程来表明这些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投资和运作;四是除了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报告,发行人还应提供至少一年一次的绿色债券项目清单,包括项目支出总额以及环境可持续发展影响的简要介绍。此外,发行人还应该运用外部担保/评价的方式来确保绿色债券关键性特点的真实准确性,包括第二意见、审计以及
第三方认证等。
在国际上,有责任的投资者是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发行人自愿遵守绿色债券相关原则,并向市场披露,可以赢得有绿色偏好的投资者信任,体现了发行人的社会责任。国际上绿色债券监管,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凭借的是“自下而上”的推动力。
鉴于国情的不同,在与国际普遍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国内绿色债券原则,更多的体现了
政策引导,通过监管层的政策文件,将绿色债券原则要求予以明确,体现出“自上而下”推动的特点。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上交所、深交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息债券试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均对绿色债券做出相关规定。例如上交所试点通知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等,并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第五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偿付”;第七条:“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鼓励发行人按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还颁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公告、上交所、深交所试点通知均明确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作为绿色项目识别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