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核算和报告其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系统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
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的单位(如食堂、浴室等)。职工宿舍等生活耗能可以不纳入到核算范围内。
具体主要包括:
1、燃料燃烧排放
电解铝企业所涉及的燃料燃烧排放是指煤炭、燃气、柴油等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如锅炉、煅烧炉、窑炉、熔炉、内燃机等)中与氧气充分燃烧产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
2、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
电解铝企业所涉及的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的排放主要是炭阳极消耗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炭阳极(能源产品)是电解铝生产的还原剂。
3、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电解铝企业所涉及的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主要是阳极效应所导致的全氟化碳排放。报告主体厂界内如果存在石灰石煅烧窑,还应考虑煅烧石灰石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电力、热力生产企业。
报告主体如果还从事电解铝以外的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本指南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则应参考其它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这些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