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我委。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连续性,在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期间,原则上不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大的调整。在规划期末,我委将组织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评估和调整。报告期间如报告主体出现破产、兼并、关闭、改组改制,或生产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时,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报告主体时,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后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