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不断提高我市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合规性,以及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为实现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
碳排放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面向社会选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委托单位。为保障科学遴选出高水平的专业
核查机构,根据《市发改委课题委托研究办法(暂行) 》(锡发改规划〔2015〕1号)要求,现作如下公告。
一、委托单位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委托内容
45家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
三、申报条件
1.具有清洁发展机制(
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
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核查机构,或3个省以上的备案核查机构,或江苏省发改委公布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中的任意一种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人亲自申报的除外);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人亲自申报的除外);
6. 近3年来核查业绩说明。
7. 承诺书。
四、申报时间
1.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拟申报单位,在认真填写《申请书》后,请于2016年9月25日17:00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申请书(一式6份)及上述申报条件要求的各项材料以快递方式送达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环处(含电子版)。
2.委托单位将及时组织评审小组,在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资质、专业组成人员、核查业绩等方面条件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申请书进行评审。经评审组评审后选定4家申报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委托合同。
五、相关事宜
(一)经费预算及相关要求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则上对45家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总费用为29万元,具体委托经费以签订合同为准。核查工作须在11月1日前完成。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19号3号楼1313室
邮政编码: 214131
联系 人:刘敏婵
电 话:0510-81821599
传 真:0510-81821522
邮 箱:wuxifgwzhc@163.com
(三)其他事项
本次遴选工作事项由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