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我委以粤发改气候函〔2016〕4185号文审查通过关于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子基金)申报指南的批复。
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2016年度投资项目(子基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推进广东国家低碳试点省建设和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发挥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低碳发展行业领域,鼓励国内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发起设立低碳投资子基金,制定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低碳母基金”)2016年度投资项目(子基金)申报指南。
一、基本情况
低碳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防范”原则,与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合作在广东省内发起设立子基金。
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募集后,再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申报材料,由受托管理机构初审后报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审批。
二、合作形式
(一)低碳母基金与申请机构合作成立子基金。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可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
(二)低碳母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且始终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低碳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才缴付。
(四)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和协议约定,政府对归属于低碳母基金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进行部分让利。归属于低碳母基金财政出资部分的收益扣除本金后可让利部分的50%,按照2:3的比例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出资人,子基金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低碳母基金让利收益。
三、子基金投资要求
(一)原则上子基金在广东省内注册,重点投资于低碳领域企业(项目),具体包括:一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二是
节能和能效提升;三是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四是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是低碳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六是
碳市场培育及
碳金融创新。优先考虑与重点投资碳市场培育及碳金融创新领域的子基金合作。
(二)投资于低碳领域企业(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优先考虑与投资低碳领域资金比例高、投资广东资金比例高的子基金合作。
(三)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子基金不得再投资于其他基金。
(六)子基金的资金可用于碳市场、碳金融及其
衍生品投资,但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四、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广东省。
(二)子基金的资金可分期到位。
(三)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粤科集团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事项粤科集团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粤科集团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四)粤科集团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粤科集团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低碳母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低碳母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低碳母基金份额的权利。低碳母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按出资方实际比例进行分配。
(二)子基金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低碳母基金的应得份额。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一年后未完成相关设立手续的子基金,视为申请机构自动放弃低碳母基金合作机构资格,粤科集团将终止与其谈判及出资事宜。
六、申请机构条件
(一)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具备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管理业绩的低碳领域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其参与管理的其他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个以上低碳项目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具有募集大量社会资本的能力。
(七)对子基金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七、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低碳母基金的,将取消申请机构申报资格。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一)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模板)草本。
(四)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五)各出资人的意向出资承诺函。各地市如配套出资,需出具出资承诺函。
(六)子基金储备项目和募资能力介绍。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机制、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制度。
(八)申请机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和章程。
(九)申请机构及子基金的管理成员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十)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八、评审程序
低碳母基金选择合作投资机构的步骤如下:
(一)发布指南: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征集低碳母基金合作机构。
(二)机构申报:申请合作的投资机构须向粤科集团提交《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材料》(见附件)。
(三)符合性审查:由粤科集团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资机构申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五)尽职调查:由粤科集团协同
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根据专家评审排名确定的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六)投资决策:低碳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专家评审会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提出对子基金投资的决策方案。
(七)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对确定的申请机构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将由粤科集团与申请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具体实施。
九、引导基金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陆份,全部提交报送至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
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45楼,邮编:510623);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linzp@gvcgc.com。
(三)第一批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第二批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
联系人:林先生,(020)38206952
苏女士,(020)38206967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