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温室 气体排放核查机构(第二批)备案的通知

2016-9-21 17:14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温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全面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现我委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机构,有意向的核查机构可来我委备案。现将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备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核查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公示。

二、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 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 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 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1.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监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且近五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2.对无上述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要参与过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并承担过国家级、自治区级温室气体排放领域研究课题不少于2个;或参与过自治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工作、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评估等项目不少于10个。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其他条件

1.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需要。

三、核查员条件

    (一)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知识技能要求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三)核查业绩和经验要求

在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排放领域项目研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评估中一个或多个领域中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或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数据一年以上核查经验。

四、备案材料要求

(一)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行业领域(见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相关业绩清单和证明文件;

5.组织机构图、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3)。

(二)核查员备案材料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核查工作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五、备案时间

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于2016年9月26日之前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气候处。

联系人:陈大岭 杨帆  0471-6659349、6659268(传真)

邮  箱:fgwhzc6659057@126.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邮编:01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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