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4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我国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于近期草拟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1月18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徐华新 张旻子
联系电话:010-68516015,68580807
传 真:010-68580807
电子邮件:xuhuaxin@casc.org.cn,zhangminzi@ casc.org.cn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二层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邮 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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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