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人需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2)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或募投项目需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规定的绿色目录,建议由
第三方绿色
认证机构对经营范围或募投项目的绿色程度进行独立认证;
1)拟发行绿色金融债的发行人需确保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通过信贷或债券投资等方式间接投资于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绿色项目:
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
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2)拟发起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需确保基础资产为投资于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信贷资产,建议将通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筹集的资金也投资于绿色信贷或绿色债券投资;
3)拟发行绿色公司债、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需确保经营范围或募投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4)拟发起绿色项目收益权支持计划的企业应确保基础资产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绿色项目,且该项目拥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等;
5)拟发行绿色企业债的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或募投项目应符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规定的绿色目录: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项目、污染防治、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农林业、低碳产业、低碳试点示范、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
(3)发行人未列入环保失信联合惩戒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