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
市场进行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按照出售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
碳排放权”科目,并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额排放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
排放权”科目。
2.期末,按照已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部分计算的应付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重点排放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时(包括购买原已全部或部分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或“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