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1 13:49 来源: 上海清算所
上海碳配额远期中央对手清算业务仿真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碳配额远期仿真运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上海碳配额远期,是指以上海碳排放配额为标的、以人民币计价和交易、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清算、结算的远期协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上海碳配额远期提供仿真交易平台;上海清算所为上海碳配额远期提供仿真中央对手清算服务。
上海碳配额远期中央对手清算(以下简称本清算业务),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上海碳配额远期交易在经清算会员承接确认并通过上海清算所风控合规检查后,由上海清算所进行合约替代,并承担担保履约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碳配额远期仿真参与者,包括投资人、清算会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清算所等。
第四条 投资人,指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可参与上海碳配额远期交易的交易主体。投资人分为清算会员和非清算会员。
第五条 清算会员,包括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也可接受非清算会员委托代理其参与本清算业务的代理业务清算;普通清算会员仅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
第六条 上海碳配额远期协议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种类、协议名称、协议简称、协议规模、报价单位、最低价格波幅、协议数量、协议期限、成交数据接收时间、最后交易日、最终结算日、每日结算价格、最终结算价格、交割方式、交割品种等。详见下表:
产品种类 | 人民币碳配额远期 |
协议名称 | 上海碳配额远期协议 |
协议简称 | SHEAF |
协议规模 | 100吨/个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低价格波幅 | 0.01元/吨 |
协议数量 | Y个 |
协议期限 | 当月起,未来1年的2月、5月、8月、11月月度协议 |
成交数据接收时间 | 交易日13:00至15:00(北京时间,下同) |
最后交易日 | 到期月倒数第五个工作日 |
最终结算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每日结算价格 | 上海清算所发布的远期价格 |
最终结算价格 | 最后5个交易日日终结算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现金交割 |
交割品种 | 可用于到期月协议所在碳配额清缴周期清缴的碳配额 |
第七条 仿真运行的投资人包括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第八条 投资人应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达成上海碳配额远期仿真交易。
第九条 非清算会员应通过综合清算会员间接参与本清算业务。
第十条 投资人在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投资人编码。投资人编码是本清算业务中识别投资人身份的唯一标识。
第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资产清算结算,综合清算会员与非清算会员进行清算结算。综合清算会员为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提供清算结算及风险管理服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承担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的资产清算结算责任。
第十二条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
第十三条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应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内实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仿真成交数据。
第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对接收到的仿真成交数据进行成交要素检查。
第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将通过成交要素检查的非清算会员仿真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综合清算会员,由其进行承接确认。
第十六条 仿真成交数据的接收时间及确认结果,以上海清算所系统为准。
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仿真成交数据以及通过综合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非清算会员仿真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
第十八条 对通过风控检查的上海碳配额远期仿真交易,上海清算所进行合约替代并承担担保履约的责任,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第十九条 每日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清算处理,确定当日结算价格、调整当日保证金要求、计算投资人应收付资产,生成并发送清算结算单据。清算会员应严格按照清算结算单据履行结算义务。若有异议,按照清算结算单据与上海清算所完成结算后,就异议内容告知上海清算所,双方核实后调整解决。
清算结算单据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清单、实物交割清单等。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可提供实物交割转现金交割服务。投资人应在到期协议的最后三个交易日闭市后的30分钟内,可提交实物交割转现金交割申请,数量不超过该投资人实物交割净头寸。上海清算所根据“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匹配成功的,转为现金交割;匹配不成功的,仍为实物交割。
第二十一条 本清算业务结算处理包括保证金结算以及本金结算、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首先进行保证金结算后,而后进行本金结算、实物交割;而成功转为现金交割的协议到期后只需进行保证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需进行实物交割的协议,保证金结算时需冻结相关协议对应的保证金要求,本金结算、实物交割时释放。
第二十四条 根据清算结算单据,清算会员应付保证金的,上海清算所从其仿真资金结算账户中扣收;清算会员应收保证金的,上海清算所将应收保证金划入其仿真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根据清算结算单据,清算会员应付本金的,上海清算所从其仿真资金结算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六条 根据清算结算单据,上海清算所委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根据上海清算所发送的实物交割指令将实物资产从应付实物投资人的仿真资产账户划入上海清算所仿真交割中间户。
第二十七条 本金、实物均交付成功的,根据清算结算单据,上海清算所将清算会员应收本金划入其仿真资金结算账户,同时委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根据上海清算所发送的交割指令将实物资产从上海清算所仿真交割中间户划入应收实物投资人的仿真资产账户。
第二十八条 综合清算会员对其代理的非清算会员进行保证金结算和本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非清算会员应收保证金的,综合清算会员将应收保证金划入非清算会员仿真账户;非清算会员应付保证金的,综合清算会员从非清算会员仿真账户中扣收;非清算会员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综合清算会员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非清算会员应收本金的,综合清算会员将应收本金划入非清算会员仿真账户;非清算会员应付本金的,综合清算会员从非清算会员仿真账户中扣收;非清算会员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综合清算会员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央对手清算风险,上海清算所实行清算限额、持仓限额、保证金、日间容忍度、实时监控、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清算限额用于计算最低保证金所对应的风险敞口额度。风险敞口是基于损失分布假设及清算会员的当前头寸数据,在历史及特殊场景下计算出的在平仓期间、一定置信度下该清算会员头寸组合可能产生的最大潜在损失。
第三十三条 持仓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为投资人某一产品或某一协议核定的持仓上限。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为清算会员及非清算会员分别设定持仓限额,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持仓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产品持仓限额、单产品次到期月协议持仓限额、单产品到期月协议持仓限额等。
第三十五条 单产品持仓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为某一清算会员或非清算会员某一产品核定的持仓上限。
第三十六条 单产品次到期月协议持仓限额及单产品到期月协议持仓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为某一清算会员或非清算会员某一产品次到期月协议及到期月协议核定的持仓上限。
第三十七条 综合清算会员持仓限额分为自营清算业务持仓限额和代理清算业务持仓限额。综合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业务持仓限额和代理清算业务持仓限额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占用。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或有价证券,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最低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一定置信度下的潜在损失。清算会员在参与本清算业务之前,应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最低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变动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规定交纳的现金担保品,由上海清算所根据风险监控情况决定。变动保证金包括盯市保证金和超限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盯市保证金是清算会员根据上海清算所日间和日终盯市结果所交纳的现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持有头寸的盯市亏损。
第四十二条 超限保证金是清算会员风险敞口超出清算限额时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时,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潜在损失中最低保证金无法覆盖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 特殊保证金是在日间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长假调整等特殊情况下,上海清算所向清算会员追加的保证金要求,用以弥补最低保证金、变动保证金不足以覆盖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日间容忍度是指上海清算所对于清算会员实时保证金缺口的最大容忍额度。综合清算会员的自营清算业务和代理清算业务的日间容忍度分开设定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实时监控是指上海清算所实时监测清算会员的头寸、盯市损益等风险指标,并根据业务具体要求,对清算会员采取风险提示、追加保证金等各项措施。
第四十六条 清算基金是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时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资产,是中央对手清算业务风险准备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保证金资产不足而产生的可能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是上海清算所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以及与上海清算所承接的金融市场清算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损失。
第四十八条 清算会员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时,上海清算所有权认定该清算会员违约:
(一)保证金结算违约:清算会员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应付保证金的,构成保证金结算违约;
(二)本金结算违约:清算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应付本金的,构成本金结算违约;
(三)实物交割违约:清算会员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应付实物资产的,构成实物交割违约。
第四十九条 清算会员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限制、暂停或取消违约清算会员业务资格;
(二) 冻结违约清算会员与本清算业务相关的资金或资产;
(三) 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协议启动银行授信,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清算结算义务;
(四) 向违约清算会员追索违约资金,并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
(五) 对违约清算会员自营持仓和(或)违约综合清算会员代理的非清算会员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多边净额终止或交割终止分配处理;
(六) 上海清算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约清算会员实施强制出售头寸以弥补违约损失。上海清算所委托指定的经纪公司或合规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进行平仓。
第五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多边净额终止制度。多边净额终止是指上海清算所为防范风险,在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时,将持有该协议的对手方持有的头寸按一定规则提前终止并完成资金划付的措施。受影响的未违约投资人应接受该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交割终止分配制度。交割终止分配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约投资人实物交割头寸强制转为现金结算,并向其计收补偿金交付受影响的未违约投资人的措施。受影响的未违约投资人应接受该措施。
第五十三条 违约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上海清算所按以下顺序动用风险准备资源,弥补清算会员违约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一) 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本清算业务的保证金;
(二) 违约清算会员交纳的本清算业务的清算基金;
(三) 上海清算所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