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1 15:06 来源: 研报兴业研究
摘要:
碳资产指碳交易机制下产生的,代表温室气体许可排放量的碳配额,以及由减排项目产生并经特定程序核证,可用以抵消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的减排证明。
碳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包括碳资产托管、拆借,以及涉碳融资类业务,如碳资产质押/抵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以及碳债券和碳资产支持证券等。
由专业机构进行碳资产管理,可以使控排企业在保证履约的前提下,降低履约成本、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并拓宽融资渠道。专业机构则可以籍此获得充裕的碳资产头寸,为碳交易或其他碳金融业务提供便利。碳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能够提升碳资产的市场接受度,增加碳市场在非履约期的交易活跃度与流动性。
加快启动全国统一碳市场、推出碳远期和期货等对冲工具、放宽金融机构的二级市场碳交易准入、培育碳资产管理专业机构,以及完善配套管理政策和操作指引,是推进碳资产管理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碳资产管理 涉碳融资 碳交易 流动性
碳交易使碳配额或碳信用具有了明确的市场价格,从而催生了一种全新的资产类型——碳资产。随着我国减排形势日趋严峻、排放约束不断收紧,同时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和总体规模日益扩大,碳资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盘活碳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对于控排企业及其拥有碳信用的其他主体而言,也不再是无足轻重的因素。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优化碳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碳排放履约成本,更能够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
然而与其他金融资产一样,碳资产的管理也对应着一定的市场风险,尤其是在碳市场启动初期碳价波动较大,碳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也更高,实体企业往往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在无法保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参与碳市场的动力也不足。而由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能够大幅地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降低碳资产管理的成本和风险。对于碳市场整体而言,这也能够提高碳资产的市场吸引力,一方面强化实体企业减排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更多碳资产加入碳市场的交易和流转,扩大碳市场流动性,并使碳金融体系更加丰富、完整。
本报告旨在对碳金融服务的逻辑基础、业务模式、发展条件,及国内外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和分析,为我国碳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碳资产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2005年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启动,碳市场的出现使碳排放配额和碳减排信用具备了价值储存、流通和交易的功能,从而催生了“碳资产”。随着全球气候治理与节能减排的不断深入,以及碳交易的全球影响力不断扩大,碳资产也受到了广泛的重视,甚至有评论将碳资产列为“继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之后第四类新型资产”[1]。优化碳资产的管理,盘活碳资产、实现保值增值、降低履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成为控排企业以及所有拥有碳配额、碳信用的市场主体的普遍需求。
1. 碳资产与碳资产管理
“碳资产”是指在各种碳交易机制下产生的,代表控排企业温室气体(GHG)许可排放量的碳配额,以及由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并经特定程序核证,可用以抵消控排企业实际排放量的减排证明(也称“碳信用”)[2]。相应的,控排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用碳配额或碳信用加以冲销(履约),因而可以理解为“碳负债”。
从资产与负债的角度重新理解企业减排行动:非控排企业没有碳负债(排放不受约束),但可以通过开发碳减排项目,获得碳信用并出售获利。这个过程中,碳资产“从无到有”,相当于一级市场;而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即为其碳负债,需要用碳资产进行抵偿。碳资产可以在一级市场(出前文所述的开发减排项目外,还包括政府免费分配、拍卖等方式)获得,或者在二级市场直接购买获得。如果控排企业所持有的碳资产不足以抵偿其碳负债,则需要购买更多的碳资产,或加强节能减排降低碳负债规模。
目前,我国碳市场通行的碳资产,包括七个试点市场发放的碳配额,以及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cer)。其中,前者只能在相应的市场内部流动,而后者则可以跨区域、跨市场使用。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国家配额则将成为最主要的碳资产。2011年,我国确定将建立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基础性政策工具,并在7个地区[3]率先进行试点。随着2013~2014年间7个试点碳市场先后启动,我国碳市场的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按照总体部署,全国碳市场将于2017年启动,届时将覆盖8大类32个行业,预计年发放配额规模超过40亿吨,相应的碳资产价值可能超过千亿元[4]。
此外,依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清洁发展机制(CDM)相关规定开发的减排项目,经特定程序核证后,可获得核证减排量(CER)在欧洲碳市场(EU-ETS)出售,因此也是一类碳资产。与普通的金融资产“代表未来的潜在收益”不同,碳资产代表的是“避免未来潜在的成本或支出”,但从“机会成本”的角度看两者却并无二致,因此并不影响其在交易过程中的价值表现。
碳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参与碳市场交易仅是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的手段之一,其他主要的手段还包括信托、托管和拆借,以及以碳资产为担保和增信手段的各类“涉碳融资”,如碳资产质押(抵押)贷款、碳资产售出回购,以及碳债券及碳资产支持证券(ABS)等。后文将分别进行介绍。
2. 发展碳资产管理的意义
碳资产管理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碳资产的流转,这对于控排企业、减排项目开发主体、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碳金融体系,乃至经济整体的节能减排形势,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 提升实体企业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与风险
不论从国际市场还是国内试点市场的运行情况看,尤其是在碳市场启动初期,碳价的波动性都较高。对于控排企业而言,碳交易的实际收益,代表着企业减排的机会成本,而后者则是指导其减排行动(自主减排还是购买配额)的重要指针。因此,如果不对碳价波动的风险进行管理,将会对企业减排行动带来相当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的优化决策,也降低碳交易机制整体的运行效率。在二级市场“低买高卖”,或者利用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衍生品交易工具固然能够为企业避免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但是相关交易需要很高的金融市场分析与交易能力,以及对金融衍生品的深刻认识,这对于很对控排企业而言都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将碳资产相对应的风险与部分收益让渡给金融机构等,依托其专业能力进行碳资产管理,并由企业分享部分收益,有利于企业专注于主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因而具有更高的合理性与经济性。
值得一提的是,碳资产管理中的涉碳融资类业务本身,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工具。在一个只有现货交易、不能卖空的市场上,企业为了降低履约风险往往倾向于预存配额。此时,碳配额价格下跌就给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因此,配额价格下跌或企业自身配额大量剩余,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管理需求。碳质押贷款从某种角度看,便能提供这样的风险管理手段:当企业预期配额剩余,或价格将会下跌时,便可以通过碳资产出质的方式获得融资,并将配额剩余的风险让渡给金融机构或碳资产管理机构。如果配额出现紧缺,则可以偿还贷款以重获配额使用权;反之,则可以通过贷款展期等方式延续碳资产的出质。
(2)拓宽减排项目融资渠道,强化减排政策效果
“管理减排”与“技术减排”是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其中前者成本较低但减排空间相对有限,而后者则涉及相当规模的技术更新和改造成本,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由于减排项目获得减排收益的周期较长、实际的减排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很大程度上妨碍了传统的信贷、债券等融资模式的应用。而将碳减排收益与融资收益挂钩的创新融资模式,能够盘活已有碳资产,或变现未来碳资产,降低减排项目的融资成本,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此外,将碳配额作为融资担保和增信的手段,体现出碳资产可量化、可定价、可流通、可抵押、可储存的特点,能够提升社会对碳配额资产价值的认可,引导更多的资源参与碳市场,有利于通过碳市场促进节能减碳,形成正向反馈,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减排、加快碳资产的开发,强化气候政策效果。
(3) 提高碳市场非履约期活跃度,强化价格发现功能
碳资产的价值则来源于其对应的减排成本——当减排所需的成本高于市场碳价格时,企业购入配额以避免自主减排造成的过高的成本。但由于碳排放的核算、核查无法实时进行,因此并不是企业每排放一单位二氧化碳就需要相应的配额,而是在一年中的特定时间进行排放核算并一次性清缴配额。企业往往是在履约周期的伊始便获得了碳资产,而在履约周期的末尾进行配额清缴,因而在碳资产的获得与使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表明,控排企业大多倾向于在履约之前集中交易,使得碳市场大部分时间活跃度相对较低,不利于有效碳价信号的形成。而对于控排企业而言,从获得碳资产到履约的期间内,碳资产只能存在于企业的账户中而无法有效利用。
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动力不足,一方面是由于交易所需的资金占用较大,另一方面也由于二级市场交易所涉风险较高,实体企业大多没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投资获利的专业能力。碳资产管理服务则可以在非履约期,通过碳资产的转移占有,将其所涉风险和部分收益能力让渡给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而服务机构获得碳资产头寸,能够用于其他诸如二级市场交易、做市、衍生品开发等业务,将相应的碳资产投入碳市场交易,提高非履约期的流动性。
(4) 便于金融机构深度参于碳市场,促进碳金融体系发展完善
金融机构的深度参与,是提高碳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推进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我们注意到,与股票、债券、大宗商品等传统的金融市场相比,碳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交易标的供给与需求也相对集中。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的一个重要前提,在于便捷、畅通的交易标的来源:如果没有获取碳配额或碳信用的渠道,则金融机构不仅只能被动地做多,并随时面临市场单边逼空的风险。参与减排项目的投资开发,是获得头寸的重要方式,但是减排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实际产生的减排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通过碳资产托管、回购、质押等业务,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短期头寸,为涉及碳交易的相关业务提供了条件。
金融机构深度参与碳交易,除了为碳市场提供巨大的流动性外,还能够通过做市、开发场外交易衍生品等业务,进一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碳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强化价格发现功能,提升碳市场的运行效率。
(5) 拓展金融机构传统业务,实现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
在优质资产日渐稀缺的背景下,碳资产的出现对于金融系统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助力。相比国际市场,我国碳资产开发应用的规模以及市场价格均有较大差距。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约束的不断收紧,碳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总体规模在长期中将逐步提升。
充分发挥碳资产的价值,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类全新的资产,不论是作为传统融资业务的担保增信手段,还是直接用于投资,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业务空间和市场规模。
二、碳资产管理的分类与业务模式
与传统金融、实物资产的管理相同,碳资产可以通过向专业机构外包实现保值增值,以及将资产变现,获得资金并将之用于扩大生产或投资增值。碳资产管理的主要模式包括以碳资产托管、碳资产拆借、碳债券、碳资产质押融资,以及碳资产卖出回购等业务模式。
1. 碳资产托管
在减少自身碳负债方面,企业具有内部信息与相应的技术能力。但是在碳市场的背景下如何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除极少数碳资产规模巨大、成立碳资产管理专门部门的“排放大户”外,大部分控排企业均缺乏碳相关经验与专业能力。碳资产托管业务即指企业通过将碳资产委托给金融机构或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信托),并分享收益(包括获得固定收益或者进行浮动的收益分成),而不需要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的服务。通过将碳资产托管给专业机构,能够在降低履约成本和风险、获得碳资产投资收益,专注于自身的主营业务,提高经营效率。
2014年我国试点碳市场全部启动,碳资产托管业务也逐渐受到关注。2014年12月,全国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完成,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钢实中新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新绿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托管100万吨碳排放权,约定到2015年6月湖北碳交易试点履约期前返还碳配额,同时宜化集团获得固定收益。
获得托管碳资产后,管理机构可利用托管的碳资产从事多种碳市场操作,如二级市场投机套利性交易,以及其他碳金融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下几方面的风险:
信用风险:碳资产托管是资产管理业务在碳市场的一种应用,因而同样是基于信托关系,也即受托人的信用,才能够成立的金融活动。但在碳市场建设初期,不论是市场交易的监管还是市场主体的管理,均有欠成熟。因此,如果对信用风险估计不足,采取无第三方担保的双方托管协议,便可能出现碳资产管理机构到期不能及时返还配额,或无法支付承诺收益的违约情况。即使最终能够采取法律手段获得赔偿,但可能会对双方的正常碳排放履约或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相对协议托管模式而言,由交易所进行第三方监管的托管服务模式,可以很大程度降低这方面的风险。
碳资产返还风险:对于控排企业而言,托管碳资产的返还时间需要在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履约最后期限之前完成,以确保控排企业拥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履约操作。碳资产管理机构通常希望返还时间尽可能接近履约截止期限,从而可以充分利用履约前的市场波动进行套利。因此,合作双方对托管碳资产的返还时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主管部门对碳排放履约的截止期限、交易所审批配额返还的时间、企业内部的审批操作等因素,并明确约定。
市场流动性风险:碳市场建设之初流动性较低,较大的买单或买单很可能找不到交易对手,或这对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冲击,使交易主体支付较大的成本。这是碳资产受托的金融进行碳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受托机构需要结合市场总规模、流动性情况,以及自身资金实力,谨慎决定退管的碳资产规模。
由于存在上述风险,交易所有必要对碳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通过交易账户监控与保证金制度,确保受托机构有能力偿还托管资产,控制信用风险,同时实现碳资产管理机构的资金高效利用。交易所介入的碳资产托管,可以帮助控排企业降低托管风险,同时为碳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碳资产托管模式,有助于碳资产托管业务的推广。
在我国现有七个试点碳市场交易平台中,仅湖北排放权交易中心发布了《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对托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了碳配额托管的保证金制度,以控制托管业务风险。保证金金额按照托管机构签订的配额托管协议收取,收取标准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当该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不足托管配额市值的110%时,托管账户将被冻结。
2. 碳资产拆借
碳资产拆借(借碳),是指借入方向借出方拆借碳资产,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用于碳排放履约,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碳资产,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借碳业务在不同的场景下,能够发挥不同的作用:
在非履约期,控排企业或其他机构持有的碳配额和碳信用无需用于履约,因此可以向金融机构或碳资产管理机构出借碳资产,并获得收益(正拆借)。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正拆借盘活存量碳资产;而对于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言,则可以利用获得碳资产头寸,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实现收益。实现的结果便是将原本在非履约期闲置的配额引入碳交易市场,提高了碳市场流动性和交易的活跃度。
在履约期,配额短缺的控排企业可以向中介机构借入配额用于履约,并用下一年度发放的配额偿还,从而缓解企业履约压力、降低履约成本、实现跨期平滑(逆拆借)。
由于碳拆借合约内容较为灵活,拆借期限、费用等尚未形成标准化的格式,因而交易撮合难度较高,妨碍了拆借业务的发展。目前仅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展了此项业务,其中2015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上海四家电厂签订首单借碳交易为全国首单,总配额20万吨。此后,中碳未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等机构也先后参与了借碳交易。
上海环境交易所为借碳业务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专用科目、引入保证金制度、控制资金用途和限制出金、设定最大持仓量和市场跟踪机制等:
首先,借碳业务双方需要在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系统中设立借碳业务专用科目。
其次,要求借入方保证金维持比例为130%[5]。
再次,交易所对借入方的保证金进行严格管理,借入方卖出配额所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与所借配额有同等效用的配额,并且在偿还借入的配额前不得出金。
最后,限制最大持仓量,借入方累计借碳数量不超过200万吨。
除此之外,还规定交易所在出现交易异常时,可以采取调整保证金比例、暂停交易等措施。
3. 碳债券与碳资产支持证券(ABS)
碳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符合债券监管要求的融资主体发行的,为其所从事的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业务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碳债券的发行基础可以是项目,也可以是发行主体资产。
如果发行基础为项目本身,即以项目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以项目收益票据为代表。项目债的核心是作为基础资产的碳项目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能够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认证。债券可结合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收益及收益回收期等情况设计债券的金额、期限、增信、利率等主要条款。
如果发行主体是企业主体资产,即以企业主体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主体债。
2014年5月,中广核发行国内第一笔碳债券,由浦发银行与国开行承销,发行额10亿元、发行利率5.65%,以及与碳减排收益挂钩的浮动收益0.05~0.20%。融得的资金用于5个风电站的建设,建成投产后产生的CCER部分用于碳资产交易,产生的利润附加进债券收益。预计项目每年产生的减排收益有望达到50~300万元。
与碳债券类似,碳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减排项目未来的CCER收益作为基础进行结构化融资,也是涉碳融资的一种典型形式。由于减排项目大多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发行ABS能够实现减排收益的提前变现,并且适用于较长期的融资。此外,ABS的发行不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信情况,仅受融资项目本身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影响,因此有助于中小型环保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绿色产业投资有效性和精准性。
碳债券和碳资产ABS区别于普通债券和ABS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通过将碳资产与金融产品嫁接,降低减排项目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投资建设周期。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对碳资产和碳市场的认知度与接受度,推动碳金融体系整体的发展。
4. 碳资产质押或抵押融资
碳资产质押或抵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已经获得的,或未来可获得的碳资产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进行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模式。在碳交易机制下,碳资产具有了明确的市场价值,为碳资产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发挥担保增信功能提供了可能,而碳资产质押/抵押融资则是碳排放权和碳信用作为企业权利的具体化表现。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碳资产的占有和处分权利(表现为是否过户)。作为活跃碳市场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碳质押/抵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节能减排,具有环境、经济的双重效益。
可以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碳资产是广义的,包括基于项目产生的和基于配额交易获得的碳资产。目前,我国基于项目的碳资产融资(即或有的CCER用于质押/抵押)案例较多,而基于排放权交易下的碳资产融资(即已获得的碳配额或CCER用于质押/抵押)起步相对较晚。由于企业已经获得的碳配额或CCER属于企业现有资产,在质押过程中易监管,变现风险小,因而近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碳资产作为质押/抵押物,为银行的信贷资产提供保障,然而碳资产变现能力却受到碳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市场交易情况的影响,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此,碳资产质押/抵押贷款在传统的贷款模式中常常会引入碳资产管理机构这一新的主体,在银行不愿意主动承担碳资产价格风险的情况下,由碳资产管理机构代为履行碳资产的持有和处分,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企业提供质押担保。借助第三方机构的碳资产管理专业能力,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
以碳资产质押贷款为例,其业务运作流程如下所示:
企业向排碳排放权管理机构有偿申购获得初始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机构向企业开具碳排放权凭证,并与企业签订碳排放权受让合同和委托书,即企业到时若不还贷,排放权管理机构按照预先签订的受让合同和委托书出售该企业的部分排放权,收益所得替企业还贷。
企业将碳资产凭证质押给商业银行,获得贷款。
质押贷款到期,企业正常还款后收回质押的碳资产。
质押贷款到期若企业未能偿还贷款,碳排放权管理机构出售企业的碳资产为企业偿还贷款。
碳排放权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合同出售碳排放权,获得收入偿还银行贷款。
若企业逾期未偿还贷款,商业银行将企业的碳资产在碳交易市场拍卖,所得收入优先偿还自身损失。
2014年9月9日,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和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署了碳资产质押贷款协议,以211万吨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担保,依据湖北碳市场平均成交价格和双方约定的质押率系数,获得了4000万元贷款,完成了全国首单碳配额质押贷款。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作为为融贷双方提供质押物登记存管和资产委托处置服务。
2014年12月11日,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与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500万元CCER质押贷款协议,以宝碳公司所属减排项目未来预计可实现的数十万吨CCER作为质押担保,无其他抵押担保条件。这是国内首笔有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质押贷款。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提供了第三方服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对相应CCER进行冻结和解冻等操作。
此外,为平衡碳价波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部分商业银行在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中也会在未来碳配额收益的基础上额外添加企业固定资产为补充抵押物。例如,2014年11月26日,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与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签了3亿元的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其中,抵押物中企业固定资产占抵押物的绝大部分。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金澳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1亿元的碳排。其中,碳排放配额抵押仅约占全部抵押物的10%。
5. 碳资产售出回购
碳排放配额回购,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其中,交易参与人签订回购交易协议,并将回购交易协议交碳交所核对,启动回购交易,直至最后一个回购日,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额和资金结算后,回购交易完成。双方在回购协议中,需约定出售的配额数量、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等相关事宜。在协议有效期内,受让方可以自行处置碳排放配额。
该项业务是一种通过交易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的碳市场创新安排。对控排企业和拥有碳信用的机构(正回购方)而言,卖出并回购碳资产获得短期资金融通,能够有效盘活的碳资产,对于提升企业碳资产综合管理能力,以及对提高金融市场对碳资产和碳市场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有着积极意义;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机构(逆回购方)而言,则满足了其获取配额参与碳交易的需求。
2015年3月21日,兴业银行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置信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碳配额资产卖出回购合同》,为国内首单碳配额回购业务。由春秋航空向置信碳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卖出50万吨2015年度的碳配额,在获得相应配额转让资金收入后,将资金委托兴业银行进行财富管理。约定期限结束后,春秋航空再购回同样数量的碳配额,并与置信碳资产分享兴业银行对该笔资金进行财富管理所获得的收益。
2016年3月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和美国BP公司完成了国内首单跨境碳资产回购交易,由深圳碳市场配额量最大的管控单位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出售400万吨碳配额给BP公司,获得资金用于投入公司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双方约定到6月,妈湾电力公司回购此前出售的配额,此间还实现了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的置换。
三、碳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与功能
1. 碳资产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从2013年碳市场试点启动至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湖北5个试点市场已推出了近20种碳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以兴业银行为代表的股份制银行,是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市场最为积极的金融机构。兴业银行作为全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在碳金融领域也领先全国。兴业银行自2007年起便率先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已与全部7个试点碳市场达成合作关系,在碳交易制度设计咨询、交易及清算系统开发、碳资产质押授信、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产品与服务。此外,兴业银行开发了碳资产评估工具、国际碳资产质押授信业务、碳减排量销售协议、碳交付保函、CCER交易结算和资金存管、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均开创了国内先河,形成了国内首家推出涉及碳交易前、中、后台全产业链的碳金融综合服务机构。
全国市场启动后,将有更多的企业被纳入到控排体系中来,基于市场机制的碳资产管理理念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因此,一方面需要统一已有管理规定、填补空缺的管理规则,同时还需要推广有关机构现有参与碳金融市场、开发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经验,引导更多的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真正推动我国碳市场及碳金融体系深化发展。
2. 碳资产管理的功能
对于控排企业,以及其他拥有CCER等碳信用的企业和机构而言,对碳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需求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控制碳价格波动的风险(碳资产的保值);通过盘活碳资产实现一定的收益(碳资产的增值);以及以碳资产作为增信的手段,实现融资(变现)。而目前市场上的各类碳资产相关金融服务业务也都是以这三个目标为导向开发的。
对于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言,开展碳资产管理相关业务,除了可以获得直接收益外,还能够获得碳资产的头寸,通过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交易操作获得收益。此外,对于同时也开展碳交易二级市场操作,包括自营的投机套利交易、做市交易,以及提供结构化衍生品的机构,通过涉碳融资或者碳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能够获得灵活、充裕的碳资产头寸,为二级市场的相关操作拓宽了空间。
碳资产管理与涉碳融资各类业务的基本功能,以及对于控排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碳资产管理相关服务的出现,对于碳市场自身的发展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碳资产管理涉及节能减排技术、企业生产经营,以及金融市场运作等多个交叉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对于普通企业而言,自主开展碳资产管理既消耗经营成本,也缺乏专业管理技术。在碳市场建设初期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过快,也导致了部分企业还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义和目的,碳资产管理意识也十分薄弱。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不难理解碳交易总体的活跃度以及市场的流动性都难以提升。
随着低碳政策的收紧以及强化落实,企业参与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的需求也会随之加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碳资产管理业务,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帮助企业降低履约风险、盘活碳资产、降低减排成本同时提升盈利能力。未来在政策允许及交易市场放开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将会源源不断涌入碳市场,代理中小企业碳资产管理项目。而这将有效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的意愿,从而使更多的碳资产金融市场周转,极大地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碳市场自身的健康、快速成长成熟。
四、 发展碳资产管理的关键要件
1. 我国碳金融服务发展的障碍
目前我国市场碳资产管理与涉碳融资等碳金融服务,尽管已经走出了发展的第一步,但整体规模、机构与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业务实际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性,以及市场认知程度都较为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碳交易机制发展程度尚浅,市场环境不利于碳金融服务的发展:目前我国七个试点碳市场互相分割,单一市场的规模较小。此外,各试点市场纳入的控排企业数量较少,多为数百家企业,且碳排放规模差异较大,配额分配较为集中。这就导致了试点碳市场的流动性较低。就目前交易的实际进展情况看,七个试点市场2015年的交易量约为1.9亿吨,其中配额交易约占70%,其余30%是CCER交易量。相比于约12亿吨的配额总量,我国试点碳市场的平均换手率仅为0.11,相比于EU-ETS市场的5~6,有非常大的差距。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较低的流动性极大地限制了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发展。
试点期间碳市场制度稳定性较低、风险和不确定较高,产品设计难度较大:由于试点阶段以制度探索为主要目标,因此交易制度和市场管理体制机制的变化和调整较为频繁,制度环境的稳定性较低。交易制度是碳市场最重要的系统性因素,制度变化会对市场运行造成系统的影响。对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机构而言,市场风险的不可控程度较高,增加了产品设计的难度。
风险对冲工具缺位,阻碍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不论是碳资产的托管、拆借,还是涉碳融资,都将碳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更具风险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转移,同时让渡部分碳资产优化管理和利用带来的收益。然而对与大部分机构而言,都需要通过衍生品交易等方式,对所持标的头寸的价格风险进行对冲。而在大部分试点市场,期货、期权以及远期等产品均为空白,目前仅湖北碳市场上线了碳远期产品。因此,金融机构缺乏有效地控制碳资产风险的工具,参与交易的动力不足,因而也无法很好地开展碳金融服务相关业务。
相关机构在交叉领域的专业能力不足,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与综合性程度较低:碳资产管理业务不仅涉及二级市场交易、融资等金融市场相关业务,还需要对减排技术、能源气候政策,以及减排项目开发等领域有全面的把握。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操作方面具有专长,而对技术、政策与项目开发等领域却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因而国外金融机构常常需要与专业的碳资产管理公司、节能技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提升自己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但我国的专业机构和人才储备比较匮乏,相关机构从数量到质量均存在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从监管机构到市场主体,对碳金融服务的认识与认同度不够:低碳金融业务在国外已经开展相当长的时间,并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进入我国,但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国内还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税费减免、利息补贴、担保等相应的配套政策也不完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缺少足够的激励。此外,碳资产对大多数金融机构而言尚属新鲜事物,不能准确评估其价值,认识不到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对交易规则、操作模式等也不熟悉,不愿轻易开展低碳金融业务,大多数客户难以理解低碳概念,对于低碳产品接受程度较低。
2. 加快发展碳金融服务的要件
在全国碳市场渐行渐近、碳市场在总体规模和开放性程度都将迎来根本性变革的时期,碳金融服务业务也将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促进碳资产管理、涉碳融资等碳金融服务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在市场准入机制、市场构建的基础条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放宽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二级市场碳交易准入:有能力参与碳市场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类型:一是对碳资产和碳金融业务较早介入的银行机构;二是市场上活跃的投资机构,尤其是CCER的购买机构,比如国内大电力公司所属的碳资产管理公司;三是证券公司等纯投资类机构,比如部分大型券商机构就已经开始设立碳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筹备碳资产投资基金计划等。对于这些机构,通过开展碳资产管理业务,并加强与其他业务模块横向间的协调与对接,可以实现一举多得的共赢效果,因此有较强的开展碳金融服务业务的动力。但首先需要相关机构具有碳交易相关业务。如果不考虑市场交易业务与碳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碳资产管理可能的收益,同时也使碳资产对应的价格风险无法有效对冲,降低碳资产的吸引力,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因此,促进碳金融服务业务发展的一项重要前提,是进一步放宽二级市场碳交易对控排企业意外的投资性机构,包括银行、券商、碳资产管理中介机构等的准入,是更多具有碳资产管理能力的机构可以通过碳市场强化资产管理能力,提供碳金融服务。
完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碳资产流动性:如前文所述,碳资产管理与涉碳融资共同的逻辑,是将碳资产所涉的市场风险转移给具有更强风险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专业碳资产管理机构,从而实现碳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而言,则承担了相应的风险。除了通过撮合交易直接消解碳资产价格风险外,中介机构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需要持有一定的头寸,因此就需要通过衍生品交易工具进行对冲,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等。从这个意义上看,开发和交易碳金融衍生产品,对于促进碳资产管理和涉碳融资等碳金融服务业务同样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培育碳资产管理专业机构队伍:碳资产的价值及其对应的风险,不仅受金融市场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排技术、能源气候政策,以及减排项目开发等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操作方面具有专长,但是在这些技术、政策与项目方面却没有优势。因此不难理解,国外金融机构在开展碳资产管理业务时,往往与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以提升相关业务管理的专业性,降低不必要的风险。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临近,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也在加紧展开。相关核查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使其能够很好地开展碳资产管理业务,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拓宽业务空间。此外,目前已有部分重点高耗能企业,尤其是大型能源集团成立了专业的碳资产管理公司,也是第三方独立机构的重要补充。另外,也有部分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为提升自身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专业能力,也设立了专门的碳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筹备碳资产投资基金计划等。通过能力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规范便捷管理、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等形式,加快专业机构队伍的培育,对于碳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完善配套管理政策,明确操作指引:碳金融体系作为我国金融系统以及节能减排政策体系中共同的新生事物,具有客观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需要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在碳质押、回购、拆借、托管等业务中,都涉及碳资产的转移占有,因而面临服务机构的信用风险;反过来拆借、碳债券等业务同样也会面临企业的信用风险。此外,金融机构获得了碳资产头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头寸的过度集中也会对市场的平稳和有效性造成损害。因此,需要对碳金融服务相关业务制定针对性的监管与风险控制规则。目前在相关业务创新的探索过程中,各试点市场交易所正在摸索相应的管理体制,针对部分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如下表所示)。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需要对这些管理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和细化,制定明确的操作指引,引导碳金融服务健康、快速发展。
(完)
[1] http://www.tanpaifang.com/tanzichanguanli/2013/1230/27550.html
[2]由于二氧化碳(CO2)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因此常用碳当量(CO2 eq)为单位,度量温室气体排放;同样,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减排也常简称为“碳排放”、“碳减排”等。
[3]碳市场试点地区包括两省五市,分别为:湖北、广州、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
[4]具体请参见《兴业研究绿色金融报告:国内碳市场——如何从地区试点走向全国统一》
[5]保证金比例,是指交易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与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之和与借碳债务之间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