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在援引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蒋兆理于12月2日在英大传媒主办的“2016中国碳
市场高峰
论坛”的讲话时存在误读,主要表现为:
我国
碳排放配额分配办法将以基准线法为主,单位产品的排放量在基准线以上,生产的产品越多,获得的配额就越大;处于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就需要加大投资,让单位产品的排放量高于基准线,否则每生产一个产品,都要向市场购买碳
排放权,或者只能退出市场。
事实上,单位产品的排放量在基准线以上,说明企业碳排放强度越大,
节能减排技术越落后,实际产生排放量越多,用于履约购买的配额量也就越多;反之,单位产品的排放量在基准线以下,说明企业碳排放强度越小,
节能减排技术越先进,实际产生排放量越小,企业用于履约购买的配额量也就越少。
之所以存在误读,是因为部分媒体将配额分配与实际排放两个概念混淆所致。
要说清楚这个
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基准线法。基准线即碳排放强度行业基准值,是某行业的代表某一生产水平的单位活动水平碳排放量,主要用于
碳交易机制中的配额分配,是基准线法的主要依据。基准线的获取是对碳排放强度进行从小到大的排序,通过一定的规则选取其中某一水平作为基准值,过程中涉及不同强度值之间的对比,因此也将其叫做标杆法。又因为基准值通常代表较先进的碳生产力,部分地区将其称为“先进值”。国际上有多个
碳市场中应用了基准线法进行配额分配,最典型的有欧盟碳市场与加州碳市场。
利用基准线法进行配额分配的一般公式为:
企业获得的配额=单位产品碳排放基准线值×产量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政府每年在特定时间会委托
第三方机构根据不同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对企业实际碳排放进行核查。通常企业实际排放量公式为:
企业实际碳排放量=生产过程直接排放+外购
电力热力间接排放
因此,假设A和B两家企业采用基准线法,年产量一致,A的实际碳排放强度高于B,则根据基准线法分配方法两家企业初期从政府获得配额相同。但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A的排放强度高于B,则A企业实际碳排放量高于B,则需要履约购买的配额也要高于B。
用图表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