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6 版)

2016-12-27 16:17 来源: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指南(2016 版)

概述  

(一)术语定义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单位有两个含义。第一,单位是指除企业之外的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在不引起混淆时,单位也用来统称企业及企业之外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视同法人)。第二,单位是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比如,克( g )是质量的单位,焦耳( J )是热量的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 吨(含)的企业(单位)。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其他企业(单位)的核算边界是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中自愿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按照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既有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设施是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对于固定设施是 2013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对于移动设施是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二氧化碳年直接排放量超过 5000 吨CO2(含)的排放设施。  

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移动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 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分解排放、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和交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 或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耗电设施电力消耗所隐含的电力生产时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

准确度是估计值和真实值的接近程度,反映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的程度。

活动水平是指基于计算的方法学中,燃料或者原料的消耗量等变量。

排放因子是指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关的单位活动水平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

燃料热值是指单位质量(对于固体或液体)或单位体积(对于气体)的燃料完全燃烧,所释放出来的热量。燃料热值简称热值,也称为燃料的发热量。 

位热值是指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

吉焦是吉焦耳(英文 Gigajoule )的简称,简写为 GJ ,是能量单位。 1 吉焦( 1GJ ) = 百万千焦( 109J )。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太焦是太焦耳(英文 Terajoule )的简称,简写为 TJ ,是能量单位。 1 太焦( 1TJ )= 十亿千焦( 1012J )。  

碳氧化率是指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充分性。  

(二)基本原则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单位)固定设施以及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移动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设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企业(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一致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透明性是指企业(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排放的计算。  

客观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保证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三)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学  

在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参与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只核算其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排放设施与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企业移动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与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移动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具体核算和报告边界见第二至第八部分。已经明确核算和报告边界并提交过历史报告或年度报告的企业,如果企业发生拆分,原则上仍应沿用原核算边界进行核算和报告。年末投入运营的新增设施,如果排放量较低,可以次年再开始核算并报告其排放量。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采用基于物料平衡计算的方法学和基于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具体核算方法见第二至第八部分。企业(单位)可自愿采用实时监测办法测量有关变量和参数并计算其二氧化碳排放,但其计算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  

(四)排放监测和报告  

排放单位须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按照本指南第二至第八部分的要求测量、统计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  

(五)公式和表格序号  

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分为七个类型: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火力发电企业,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企业。表 1 、表 2 对本指南的公式和表格进行了汇总,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完整版指南请点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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