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版)
本指南用于指导第三方
核查机构对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后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工作。
核查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编制原则
1.核查报告的编写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
核查员在核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2.核查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和访问、分析计算等方法获取编制核查报告所需的资料和数据。
3.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一致性。一致性体现在: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核算和报告的准则保持一致;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4.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性。透明性体现在核查报告中的信息应以一种开放的、清晰的、实际的、中立的和相关的方式来表达,并且以文件化的证据为基础,应清晰地标明引用文件。
5.核查机构应当保守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相关数据和资料。核查员应遵守核查机构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签订的核查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完整版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6 版)请点击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