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细则】

2016-12-30 15:01 来源: 国家能源局

【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煤炭法律法规

研究修订《煤炭法》,健全煤炭法律法规体系。修订煤炭产业政策,提高办矿标准,完善产业调控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煤炭先进产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煤矿建设、煤炭产品、煤炭清洁开发利用、煤炭物流等方面标准、规范。强化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实施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煤炭普法工作,增强全行业的法治意识。

二、加强煤炭行业监管

理顺煤炭管理职能,健全集中统一、上下协调的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等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机制,强化规划、产业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煤炭管理部门职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及时查处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煤炭产能登记公告制度,研究建立煤炭产能监测与预控体系,及时通报行业运行情况,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建设进度、有序组织生产。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坚持区别对待、有控有扶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引导金融机构对具备竞争力的优质骨干煤炭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债务重组,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有一定清偿能力的煤炭企业渡过难关。综合运用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手段,妥善处置煤炭企业债务和不良资产。

四、强化政策资金保障

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统筹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研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和棚户区改造。继续对煤层气开采利用给予财政支持,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完善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促进煤炭企业降本增效。

五、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加强煤炭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在去产能、减量化生产、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等工作中,建立煤矿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煤炭企业,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将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六、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与相关规划实施的衔接,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建立规划实施监测和动态评估机制,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情况,做好规划评估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政策导向,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和企业,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和改革任务,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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