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相关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定年度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单位的
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
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配额核发、交易以及履约等。
第三条 本市严格碳排放管理,实现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市统计、金融、财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