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细则

2014-7-1 15:47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是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本市探索创新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应当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

       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动,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局报告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市适时开展跨区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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