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
减排量。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允许重点排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tCO2)”计。
经审定的
碳减排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节能项目和林业
碳汇项目的碳减排量等,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1万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报告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