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共性问题解析

2017-1-18 15:34 来源: 和碳视角

截止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编写并公布了3批共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下文简称“指南”)。在《指南》使用过程中,发现一些共性问题。本文从碳核查员专业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碳市场同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1. 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和外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
很多企业或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实体,或向其他实体租赁资产(业务承包)。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170多家国际公司成立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倡议组织(Greenhouse GasProtocol Initiative),编制发布的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对于采用运营控制方法来确定核算边界的报告主体来说:
 
·作为出租方,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负责运营,那么由这些个人或企业运营控制的资产或业务单元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计入报告主体。另外,如果报告主体厂区内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且其他个人或企业对其有运营控制权,那么食堂、澡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该报告主体的。
·作为承租方,租赁办公场所或者车辆,且对租赁物享有运营控制权,那么由报告主体负责运营控制的建筑物或车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纳入该报告主体。
 
2. 报告主体拥有多个分厂怎么办?
如果报告主体对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个分厂都拥有运营控制权,则需要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后将所有分厂的核算结果加和,即分散边界的加和。
 
3. 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的下属公司;子公司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的下属公司。

国家发改委MRV技术交流平台上专家对该问题的回答是:“企业需要按照独立核算的法人进行报告”。

由此,针对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纳入原则如下:

·如果纳入碳核查名单的企业是集团公司,则该企业的排放报告需包括集团公司和下属分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排放量需要分别分行业、分年度核算;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填报,不与集团公司合并填报。如果子公司未纳入核查企业名单且综合能耗达到了核查门槛(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第三方需向本省主管部门汇报,建议补充纳入名单,经本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核查。否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考虑到某些集团公司总部没有实体行业(仅有办公楼),如果该集团公司总部达到了核查门槛,则需要单独核算和核查,否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如果分公司、子公司属于国家颁布的24个核算行业之外的行业,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4. 含有多个企业法人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如何报告?
企业存在多个企业法人的多法人联合体应按每个企业法人分别独立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并报告,不能将多个企业法人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进行报告。
 
5. 企业法人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或经营范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后如何上报?
企业法人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或经营范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应及时根据变化后的厂界区域和运营控制范围重新确定核算边界、明确报告义务并报省发改委批准。
 
6. 关于停产、复产
·如果企业是因为“关停并转”等政策因素停产且不再复产,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如果企业是因为其它原因停产且停产时间在两年以内,则需纳入核算,停产期间的排放量计为零,并在排放报告中明确注明停产的时间;
·如果企业停产两年以上,则不纳入核查范围;对于停产两年以上又复产的企业,按新增产能核算。
 
7. 企业的行业代码若与实际生产不一致的话,需要以实际还是以行业代码为依据?
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有《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包含的产品,建议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指南》和57号文附件3的相关要求,报送企业及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8. 工业企业下属单位是非工业企业(比如酒店等)是否需要独立上报?厂区内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企业总排放中?
如果非工业企业是独立法人,则不需要上报。如果非工业企业为非独立法人,且为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则需要上报。若非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不需要上报。

按照核算《指南》,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应包括在核算边界内,其他生活设施不在核算范围内。
 
9. 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第一,小于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三,《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可暂不报告。
 
10.《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11. 对于排放因子缺省值和检测值,应怎样选择?
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报告主体在填报不同年度数据时,所有的数据获取方式必须保持时间序列上的一致性。例如:某个数据采用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检测值;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
 
12. 企业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电网购电及电量外销的情况,净购入的电力隐含排放如何计算?企业自备电厂是否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单独核算?
有的企业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电网购电/热网购热以及电量/热量外销的情况,如果该自备电厂为独立的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则应按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相应行业的指南来核算。如果企业自备电厂业务外包,再回购电量,且电厂燃料完全来源于该企业的,将供给外包自备电厂的燃料在企业排放计算中扣除,将回购电量以下网电计。在外包自备电厂电力排放因子可计算的情况下,回购电量排放量可采用该排放因子计算。
 
13. 某企业涉及蒸汽发电,所发电量部分自用,部分外供,其排放量怎样核算?
如果该企业为电力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不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不扣除外供电力部分的排放。如果该企业为其他行业的企业,首先判断蒸汽是自产还是外购,如果是自产,计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如果是购买蒸汽,则按照外购蒸汽的排放计算排放量,且扣除外供部分电力的排放。
 
14. 国家同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和省级排放因子,应该如何选用?
采用国家给出、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国家区域电网包括: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个区域。省级电力调入调出复杂,排放因子不稳定,用区域的更合理。
 
15. 自备电厂是报集团公司名称还是电厂名称?
企业报告名称需要报独立核算的法人名称,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独立核算单位资质,则报告自备电厂名称,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16. 当购电发票的核算周期与碳排放核算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优先使用企业直接计量数据作为电量消耗数据;如果企业没有每天抄表的数据,可以将电量折算成每日电量再换成核算年度的电量,折算时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数据,中间月份不用折算。
 
17. 外售CO2产品(如食品级CO2)是否从总排放量中扣减?
如果外售CO2来源于工业生产,可以扣除,但如果来源于生物发酵法或者空气压缩法,不能扣除。
 
18. 木质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质是否算入排放核算中?
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中。
 
19. 如果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是否需要核算?
全部使用生物质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质混合燃料,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20. 如果企业回收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作为燃料燃烧,是否计算其CO2排放?
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气可认为是生物质燃料,不计算其产生的CO2排放。
 
21. 非CO2气体换算成CO2当量的GWP值应采用IPCC 哪次评估报告的数值?
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
 
22. 部分企业对汽油柴油消费统计单位为升,需乘以燃油密度以得到消费的重量值,不同的资料给出柴油汽油的密度不同,如何解决?
考虑到与能源统计的统一,汽油和柴油与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一直是以质量为单位的,企业使用过程中如有供应商提供的密度数据可选用供应商数据作为体积质量转化的折算依据,如无供应商提供数据可根据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提供的柴油、汽油密度进行折算。
 
23. 其它行业某些物质的含碳量?
多个行业的核算《指南》中使用了碳平衡法计算生产过程的排放量,这就要求企业拥有每种流入、流出核算边界内的物质的含碳量数据,进而计算排放因子。各行业核算《指南》中虽提供了常见物质的排放因子,但并不全面。处理方法如下:
①如果某种物质可以明确定义分子式,则使用纯度和分子量计算该物质的含碳量。例如PVC生产中的原料电石,分子式为碳化钙(CaC2),分子量是64,其中含有两个碳原子(2*12),则电石的质量含碳量计算为:

(24/64)=37.5%

假设企业消耗100t电石,纯度为99%,则这部分电石的隐含排放是:

100t*99%*37.5%*44/12=136.125 tCO2;

②如果某种物质无法定义明确的分子式,则可采用其它文献中的含碳量数据作为默认值;

③某种物质的分子式明确不含有碳元素,如赤铁矿(Fe2O3),但矿石中依然含有微量的碳元素,如果企业有其中碳元素的含量数据(实测值或供货商数据等),则可以用于计算,如果没有,则可忽略。
 
24.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的填写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由国家发改委编制,企业在填报过程中不得更改。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仅包括特定行业,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在这些行业之外,则不需要填报该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所涵盖的排放范围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不同,因此两者排放数据也不相同,各企业只需要填写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中要求的排放项。
 
25. 57号文的附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中“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是以等价值还是当量值上报。
以当量值上报。
 
26. 关于碳报告核算过程中,有效数字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企业的真实数据填写时,不需要强制有效数字位数。对于《指南》中给出的缺省值的数据,请参考《指南》相关附表的保留位数,不同类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购入使用电力、热力)以及最终排放建议保留个位数。
 
27. 工业生产过程涉及到的装置排放出口如果安装有气体分析装置可否直接得到CO2排放量?
如果排放设施安装有气体分析装置,且测量精度满足要求,可直接根据出口的气体流量和CO2浓度换算成CO2质量排放量并报告。
(本文节选自《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实务》,孟早明 葛兴安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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