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世行碳定价报告

2017-2-15 16:15 来源: 世界银行 |作者: 席岑 温馨 刘倩

根据《巴黎协定》,世界领导人一致同意保持全球平均气温增长幅度不超2℃,并尽力争取将气温增长控制在1.5℃。

2016年10月5日,在协定达成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巴黎协定》生效的条件都已满足,并将在2016年11月4日开始正式生效[1]。

全球绝大多数政府——189个国家,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global greenhouse gas, GHG)的96%和全世界人口的98%[2]——已经承诺降低GHG的排放量,并且通过“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3]来应对气候变化。

政府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确保承诺能有效实施,这需要政府在影响企业和居民日常的投资消费决策方面,做出持续的努力。

虽然INDCs的实施依赖于一系列政策和项目的支持,但碳定价机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大约100个主权国家和地区——占全球GHG排放量的58%——在计划和考虑使用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在促进减碳方面起到的关键作用在巴黎协定中也有所反映。协定的第六条为促进制定国际公认的碳定价方法奠定了基础,同时协定对新概念的界定也为寻求国际合作铺设了道路。

已经有大约40个国家和超过20个城市,州和地区正在进行碳定价(见图1)。共覆盖了7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gigatons of 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约为全球GHG排放量的百分之十三(见图2)。

过去十年,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全球碳排放量比例增长了三倍。今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结合其碳税对液化天然气工厂的排放进行定价,澳大利亚要求超出限定排放量的大型排放者中和其超额排放量。

2015年韩国建立了碳交易市场(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葡萄牙的起征碳税。碳定价在区域一级也有了新的发展,墨西哥表达了参与北美碳市场的兴趣,并且在太平洋联盟(Pacific Alliance)[4]的背景下开展了碳定价对话。

但哈萨克斯坦去年决定2016-2018年间暂时停止其ETS,南非将其碳税的启动推迟至2017年。


展望未来,2017年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全球排放量可能出现历史上年度最大幅度的增长。如果中国的国家ETS能够在2017年按计划启动实施,中国国家ETS将超过EU ETS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定价机制,初步估计碳定价机制覆盖的排放量占全球GHG排放量的比例可能由13%增长到20%~25%(见图2)。

明年计划开始的其他机制包括安大略湖的ETS,阿尔伯塔地区也将在现有的ETS的基础上征收碳税,智力和南非将征收碳税。且法国计划在2017年为碳价格设定一个下限。



现有机制间的碳价格跨度仍旧较大。例如今年,碳价格从低于1美元到131美元不等(见图3),四分之三的碳排放量的定价都低于10美元。

2016年ETSs和碳税的总价值不到500亿美元,维持在2015年的水平。这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是由于各种碳税税率的增长被大多数ETS的较低的碳价格抵消了。


除了强制性的碳定价机制数量的增长,2016年向CDP报告的正在进行内部碳定价的企业数量也在增长。2016年使用内部碳定价的企业数量超过了2014年的三倍。

企业使用的内部碳定价多种多样,报告显示的价值从0.3美元到893美元不等,大约80%的内部碳价格在5美元到50美元之间。

为进一步利用碳定价为缓解气候变化和增强气候恢复力提供动力,在过去的一年发展出很多的国际平台。包括碳定价领导联盟(Carbon Pricing Leadership Coalition)和由新西兰领导的有关碳定价的部长级宣言(New Zealand-led 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Carbon Pricing);G7碳市场交易平台向G7之外的其他国家开放;碳定价的高级别小组(the High Level Panel on Carbon Pricing)的国家领导和国际机构确立了新的目标,即截止2020年,将碳定价机制覆盖的排放量翻倍,到2030年再翻一倍。[5]这些政治过程使得国际平台的影响力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虽然近几年碳定价快速发展,但多数情况下,这些机制还停留在产生影响的初级阶段。为了调动政治支持,一些政策制定者将碳价格定在了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

尽管如此,碳定价政策框架和制度结构的实施还是为未来提升信心和影响奠定基础的第一步。

碳定价需与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政策相匹配

结合一国广泛意义上的政策环境,碳定价对于公众来说是最有效也最能够接受的一种方式。不可避免的是,政策制定者必须平衡多种目的,而减缓只是其中之一。

一系列综合性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如果能够同时实现其他关键目标,必然相比于与实现交叉目的不一致的政策更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和实施。

为了使碳定价能够实现最佳效果,政策制定者需要使配套政策的协同效应实现最大化,解决潜在的重叠政策的冲突,权衡其与其他有抵消作用的政策的关系[6]。报告的第三部分深入讨论了这些问题

一个关键目标就是把碳定价以一种能够支持每项政策效果的方式与可以互补的政策相结合。这可以保证碳定价能有效改变行为模式,其效果也能为社会所接受。例如:在电力行业,如果电力市场是有效的,即生产者和消费者能依据全成本价格信号来分配资源,定价效果是最好的。

同时,由于碳定价鼓励在迅速增长的相对小型的发电系统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则可以通过配套政策支持电力系统灵活性,提升对可再生能源的容纳能力。

为了鼓励能源的高效利用,激励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公共交通,碳定价需要与其他额外的方式结合来消除障碍,建立可以让消费者对价格信号做出反应的基础设施。

为一些减排机会获得长期融资的前期成本也非常关键。需要强调的是,碳价格可以帮助实现其他目标,比如可以提高税收收入效率,帮助减轻当地空气污染等。

政策制定者也需要管理与碳价格有类似效应的交叠政策。例如,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的支持措施,尽管产生于其他的目的,但同时也会对碳定价起到促进作用。对于这些交叉性政策有很多合法的理由,比如绿色工业政策,支持实现某些变革性技术或者避免资本被锁定而在未来面临资产搁浅。

然而这些政策代表的潜在的碳成本可能远远超出明确的碳价格,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的减排成本。政策制定者可以管理这些政策之间的联系,使碳定价能同时利用政策的平行目标,减少负效应并最小化政策成本。

最后,政策制定者也许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有抵消效应的政策。这些政策对碳定价在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方面会产生不利影响。通常就像化石燃料补贴的情况那样,这些政策并不能成功有效的实现其诉求的降低非富裕家庭的能源成本等目标。

既能实现目标又不会扭曲碳价格信号的方法是存在的。实施碳定价无需等待此类有抵消效应政策的废除,而是可以作为化石燃料补贴逐步改革的政策的一部分。

例如通过税收来帮助解决一些废除补贴上的政治经济障碍。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比如当法规保护那些不鼓励低碳投资的金融机构和财政紧缩政策时,就需要在法律上做出权衡。政策制定者需要决定从边际角度是否有方法来解决这些冲突或者决定应该优先考虑哪个目标。

碳价格、气候变化政策和更广泛的国家政策环境之间复杂的交互动态特性意味着我们并不是总能够预计到会发生什么问题。对这些交互作用的治理将会是一个渐进的反复的过程。

理解了这点,政策制定者就应该采取常规措施来回顾和评估,这样才能对可能出现的挑战做出反应,同时又不会由于产生不一致的政策扭曲和转变而损害商业计划和投资信心。

政策制定者可以利用分析工具来更好的理解碳价格的作用效果及其与多政策之间的复杂的交互作用对经济主体决策的影响。

借鉴巴黎模式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

除了作为一个实现国家减排的有力工具,碳定价也能够通过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来支持国际减排合作。这样的一个市场允许那些有经济责任减排的参与者用最成本有效的方式购买减排量。

这种灵活性可以明显降低成本,从而实现更雄伟的战略。这篇报告所做的模型分析显示到2030年国际市场可以降低三分之一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DCs)中的减排交易成本。

模型还发现到这个世纪中叶,国际交易市场有潜力降低50%的减排成本。研究同时强调2050年世界上一些落后地区可以通过出售减排量获得相当于GDP的2%-5%的资金流。且同时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合作,加强对低碳发展的政治和公众承诺。

另一个建立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好处是可以提高政策制定者的能力,以应对碳资源缺乏的挑战以及碳定价对国内竞争力的影响。

巴黎协定第六章为能够利用这些机遇的机制创新提供了发展动力,但还需要解决许多法律障碍。尤其是卖方或许会担心出售排放权会使得他们未来难以实现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NDC)以及其他的承诺。这样反过来就会导致潜在买方认为他们不能在一个稳健的流动性好的碳市场交易。

其他挑战还包括关于国内碳价格失控和大规模国际交易带来的政治挑战。尤其后一个问题恐怕会使得那些目标偏低的国家会受到国际转移交易的影响。还要考虑关于减排的衍生利益的损失。

考虑到这些障碍,政策制定者同样可以采纳边做边学的进程来推进国内碳定价和其他国家政策目标的联系,同样可以在发展国际碳交易市场中获得收益。

解决这些障碍的方法包括技术合作、基于结果的气候融资、行业方法、衡量反映不同减排战略的机制和充分利用国际标准。综合使用以上方法也是发展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可能途径。

译者:席岑 温馨 刘倩
席岑 温馨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刘倩系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教授,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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