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_发改气候[2014]63号

2014-7-3 21:11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

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的要求,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为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现就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同时,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低碳意识,强化减排社会责任,落实节能减碳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减缓行动的透明度。

  二、指导原则

  (一)报告方法规范统一。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

  (二)报告程序公正透明。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开展。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对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管理模式协调高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共同参与、协同推进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国家做好总体协调和顶层设计,明确报告要求和有关规范,地方负责具体的落实与实施,组织开展排放数据的报告、核查与汇总。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在注册所在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三、报告主体

  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责任主体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报告主体的具体名单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我委。为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连续性,在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期间,原则上不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大的调整。在规划期末,我委将组织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对报告主体名单进行评估和调整。报告期间如报告主体出现破产、兼并、关闭、改组改制,或生产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时,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报告主体时,由各省、区、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后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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