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参与碳金融市场的障碍

2014-7-4 14:3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国际层面:中国在CDM碳金融交易中缺乏话语权

        2008年,中国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成交数占全球的84%,是CDM项目中最大的卖方市场,但在这个市场中却没有话语权。首先,中国碳金融交易起步晚。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体系有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TS)、英国的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NSW),全部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迄今为止,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多个城市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是交易所的功能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以及CDM项目的撮合,真正实现的场内交易寥寥无几。其次,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廉价减排的工具。目前,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使国内碳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制约了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而这些投资于减排权的公司和基金却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最后,中国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位置。中国碳交易的价格每吨要比已经开始布局碳金融体系的印度少2~3欧元,更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由于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但人民币尚未成为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这给中国碳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并未真正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

       国内层面:碳金融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发展滞后

       首先,我国碳金融立法阙如。目前,我国CDM项目建设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资本利用效率不高,不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缺乏相应的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支持。⑤其次,企业缺乏监管措施。碳金融买卖业务由于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和透明度高,因此双方的信用基础是保障交易和市场秩序的关键。但是国内市场往往鱼龙混杂,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都可以同等地进入碳交易市场,而没有对其信用合理度量和有效监管,国内企业(卖方)低信用度的行为可能给交易市场带来风险。最后,CDM等碳金融项目审批风险。CDM项目必须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批。就国内审批程序而言,就显得流程过于复杂——一个CDM项目的批准往往辗转数个机构,经历数月时间,条件过于苛刻——如限制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参与CDM项目。而且国家在批准过程中又过多地介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化运作程序,使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国际碳市场价格的变动。当然项目审批还包括其他方面的风险,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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