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补充数据核算与报告问题解析

2017-3-18 17:04 来源: 和碳视角

目前,各碳交易试点省市陆续启动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与报告工作,对于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企业,需要按57号文要求,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补充数据的核算与报告。鉴于此,和碳公司特将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加以总结和剖析,以期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填报工作有所帮助。

2016年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中指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8大重点排放行业的18个子类。

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必须按照57号文附件3提供的模板,同时核算并报告核算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

另外,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中扩充了钢铁和化工两大行业的纳管子类,使得纳管子类的数量从18个增至36个。同时规定了自备电厂的纳入纳入标准为装机6000kW以上。

图 1  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国标与配额分配补充报告的区别

由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出,与63号文相比,57号文以及《通知》做了以下变化:1)纳入标准提高(由5000吨标煤提升至10000吨标煤);2)基准年推后(从2010年推后至2013-2015年);3)要求按照附件3的模板报告核算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具体如图1所示。

附件3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由两部分组成,即所有企业的《数据汇总表》和分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模板”)。

其中《数据汇总表》如下表1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汇总表要求填写2013-2015年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代码、产品产量、企业综合能耗、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这些信息和数据的填写要求为:
1、企业名称:需要与企业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到的企业信息保持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需要与企业最新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信息一致。另外,2015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提到各地区要做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此,如果企业已经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那么在此处只要填写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

3、行业代码:需要与企业上报统计局的B204-1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保持一致。

4、产品产量:可以来源于企业的生产报表或者财务分类明细账,只要时间序列上的数据来源保持一致即可。

5、企业综合能耗:企业各种能源的消耗量乘以折标系数之后加和即为企业的综合能耗。折标系数来源有两种,一是《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中给出的折标系数缺省值;二是企业实测化石燃料的低位热值,用自测热值除以标煤的低位热值得到折标系数。实测值优先于缺省值。需要注意的是,《数据汇总表》中单位为万吨标煤,所填数据需要与单位匹配。

3、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需要与企业提交的排放报告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直接排放与能源间接排放之和)数据保持一致,但是请注意《数据汇总表》中的单位为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而排放报告中的单位一般为吨二氧化碳当,差了10000倍。

4、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补充报告模板是为支撑全国ETS交易制度而编制的,其中只涵盖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排放源,而非核算指南中涉及的所有排放源。因此,一般来说按照补充报告模板核算的企业或设施层面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与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是不同的。下表2列出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行业及排放源。

表 2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行业及排放源


注:
1.除上述行业子类中已纳入企业外,其他企业6000kW以上的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2.乙烯生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算和报告按照石油化工行业《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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