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 号)要求,氧化铝企业暂不列入纳入核查范围。在核查过程中,如果主营产品是氧化铝(即氧化铝为最终产品),只须按照 57 号文要求核查其自备电厂;如果主营产品除氧化铝外,还有其他化工产品,则须按照 57 号文要求核查其自备电厂,同时根据《关于印发首批10 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 号)中《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写核查报告,但核查数据不纳入碳交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