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国家碳
市场建设,我国还在开展国家
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地方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解的研究与制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在
碳市场建设初期,地区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不是碳市场总量控制的前提,两者并不直接挂钩。
首先,由于覆盖范围不同,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市场配额总量的两个“总量”的定义有较大区别,不具有可比性。碳市场总量只计算重点排放行业及企业的管控气体,仅占地区碳排放的一部分,且计算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而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则针对地区所有行业和所有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
其次,二者的测算相对独立。理论上,碳市场配额总量的测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国家碳排放总量测算,二是根据纳入企业的配额分配结果测算。由于历史排放数据缺乏、经济发展不确定性大、覆盖范围不一致等原因,根据全国总量确定配额总量的不确定性和技术难度较大。而且,自上而下设定全国排放总量目标并将其分解到地方,需要进行大量的政治博弈,面临的政治阻力很大。而在实践中,“先分配后定总量”已被证明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并在国内各试点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欧盟体系在前两期也应用了此方法,由于中国和欧盟在两级管理体制、历史排放数据缺乏等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因此在配额总量设计的思路上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采取“先分配后定总量”的方法确定碳市场总量,而不依赖于地区的总量控制目标。本文来源于易碳家。
因此,在碳市场运行初期,碳市场配额总量并不依赖国家和地区碳排放总量,而是为地区总量控制提供数据支持。从长远来看,碳市场的总量控制需根据国家和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相互结合,相互支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
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小碳长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及目前初步确定的基准线分配方法,地方政府配额总量由以下几部分构成:①预分配配额,预分配配额每年分配一次,数量根据配额分配方法确定;②调整分配的配额,省发展改革委在第二年要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碳排放数据和统计指标数据,确定上一年度的实际配额数量,并对企业配额进行追加或扣减;③新进入者储备配额,数量按照地方政府新建项目规划以及
减排目标制定。
在碳市场建设阶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地方政府将于2016 年底到2017 年年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对地方政府纳入企业进行配额分配。初始分配的配额量之和加上配额调整量,以及为新进入者预留的配额储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即为地方政府2017 年的配额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