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7]850号
各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6〕2146号)要求,现将责令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限期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2016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现责令有关重点排放单位自收到本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
三、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规定,对未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清算(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委将依据《决定》,按照
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