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履约机构是指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的其他报告单位。非履约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参与交易的非履约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在
北京市或在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
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四)交易所根据交易
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在18-60周岁;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风险测评合格;
(四)个人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北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证件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
4.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
5.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
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户籍人员。
(六)不属于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本市及与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工作人员;
3.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北京市碳排放权
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
4.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
(七)北京环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