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国内外温室气体排放标准进行介绍,在产品
碳足迹层面上,对国际标准ISO 14067 和英国 PAS 2050进行差异性比较;在企业层面上,对我国颁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ISO14064-1《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进行比较,并对我国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存在的
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建议。
关键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
1
国内外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体系现状分析
1.1.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下简称“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准则”)第一版于2001年9月发布,是国际上最早的企业
碳排放报告相关准则。该准则为制定温室气体清单的公司和其他类型的组织提供相应的准则和指导,该准则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核算与报告。并得到全球许多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广泛采纳与认可。许多行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温室气体计划采用该准则,作为其核算及报告体系的基础。国际铝业协会、国际森林纸业协会、WBCSD
水泥可持续倡议组织等产业团体与温室气体倡议组织合作。共同制定具体行业的辅助工具。这套准则得以广泛采纳的原因包括它的制定过程纳入了许多利益关系人,它是灵活和实用的,而且是建立在众多专家和从业人士的专业经验之上的[1]。
1.2. ISO14064:2006
2006年3月ISO组织公布了ISO14064系列温室气体量化和核查标准(即ISO14064:2006),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一套温室气体计算和验证准则。该标准规定了国际上最佳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组织可以通过使用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确保1吨二氧化碳的测量方式在全球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这使排放声明不确定度的计算在全世界得到统一。其中:
ISO14064第一部分(ISO14064-1:2006)详细规定了设计、开发、管理和报告的组织或公司温室气体清单的原则和要求。它包括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限值,量化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清除并确定公司改进温室气体管理具体措施或活动等要求。同时,标准还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温室气体清单的质量管理、报告、内审及机构验证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南。
ISO14064第二部分(ISO14064-2:2006)着重讨论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加快温室气体的清除速度的温室气体项目(如风力发电或碳吸收和储存项目)。它包括确定项目基线和与基线相关的监测、量化和报告项目绩效的原则和要求。
ISO14064第三部分(ISO14064-3:2006)阐述了实际核查和验证过程。它规定了核查策划、评估程序和评估温室气体等要素。这使ISO14064-3可用于组织或独立的
第三方机构进行温室气体报告验证及索赔[2]。
1.3.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是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特别工作组编写的,自发布后沿用至今。其中,第1卷描述了编制清单的基本步骤,就温室气体的排放和清除估算给出一般指导,第2卷至第5卷则为不同经济部门的估算提供了具体指导[3]。
1.4. PAS2050
2008年10月,英国标准协会发布了全球首个产品碳足迹方法标准--《PAS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该规范是由
碳基金和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Defra)联合发起,英国标准协会(BSI)为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而编制的一套公众可获取的规范。目前,PAS2050在全球被企业广泛用来评价其商品和服务的温室气体排放。PAS2050是目前唯一确定的、具有公开具体的计算方法、也是人们咨询最多的评价产品碳足迹标准[4]。
1.5. ISO 14067
ISO 14067是为解决“碳足迹”具体计算方法,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2013年制定和公布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商品或服务(统称产品),主要涉及的温室气体包括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全氟碳化物(PFCs)以及氢氟碳化物(HFCs)外,也包含蒙特利尔议定书中管制的气体等,共63种气体[5]。
1.6.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13年10月15日发布了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2014年12月3日发布了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4个行业分别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石油
化工企业、独立焦化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2015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此批指南包括的行业有
造纸、
有色金属、电子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制造、矿山、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公共建筑运营、陆上
交通运输、氟化工、工业其他行业,可以可看出,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涉及到各个行业范围,为保证建立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提供了宝贵支持。
1.7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
2015年11月,基于国家发改委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报告指南,我国正式颁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即GB/T 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和GB/T 32151.1 ~10发电、电网、镁冶炼、铝冶炼、
钢铁、民用
航空、平板
玻璃生产、水泥、
陶瓷和化工10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报告要求,为2017年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技术支持。
2017年07月15日,基于国家发改委第二批和第三批共计1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报告指南,由全国碳排放管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等14项国家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9月5日前向各界征求意见。此国家标准包括的行业有:氟化工、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电子设备制造、独立焦化、纺织印染、公共建筑运营、机械设备制造、矿山、陆上交通运输、煤炭生产、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造纸和纸制品。
2
核算标准体系比较
2.1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比较[6]
PAS 2050 作为第一个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也是 ISO 14067 正式出台前应用最广的产品碳足迹评价规范,该标准于2011 年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版本对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和指导。ISO 14067 和 PAS2050 在目的和范围、抵销、数据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相对一致;在原则、系统边界和排放源等方面差异不大;在分配、产品比较和沟通上存在一定的不同。
2.1.1 原则
PAS2050基于ISO14064-1:2006第3款,考虑到了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五个原则。ISO14067除考虑到这五个原则之外,还对生命周期观点、相关方法和功能单位等做出了规定。在完整性方面,PAS2050认为应包括所有制定的、对评估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有实质性贡献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存储,而ISO14067强调全面性和重要性。在一致性方面,PAS2050要求“能够对有关温室气体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而ISO14067强调一致性,但不支持比较主张。在准确性方面,PAS2050指出应尽可能减少误差和不确定性,ISO14067则强调避免重复计算、全面性和重要性。
2.1.2 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和排放源
ISO 14067 将《京都议定书》定义的6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六氟化硫,全氟化碳和氢氟碳化物)作为温室气体清单,但建议将其他有显著贡献或与产品相关的温室气体也包括在内。而PAS2050除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外,也将《蒙特利尔协定书》受控物质和最新IPCC指导中列明的温室气体也列入清单。而且在PAS2050中,定义了100年的评价期:对各种产品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进行评价,应评价该产品形成后100年内温室气体排放的CO2当量影响;在ISO14067中对时间期限没有相关要求。温室气体排放源方面,PAS2050考虑化石碳源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和生物碳源产生的非CO2排放。ISO14067则考虑化石和生物碳源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生物碳源产生的CO2排放。
2.1.3系统边界
PAS2050对系统边界内涉及的温室气体排放过程及过程的输入输出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原材料、能源、资产性商品、制造与服务提供、设施运行、运输、储存、使用阶段和最终处置阶段,并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至少应占到预计功能单位生命周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95%。ISO14067关于产品系统边界的界定,根据ISO14040:2006进行了原则层面的相关说明,要求应包括所有在定义系统边界内的,可能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有显著贡献的单元过程,有基于质量、能源、环境影响等的截止规则,并且规定当包含或排除某个过程时应当列明并说明理由。
2.1.4分析的有效期
PAS2050所取得的结果有效期最长为两年,除非被评价的产生GHG排放的产品生命周期发生了变化。而ISO14067对有效期没有相关规定。
2.1.5排放的分配
PAS2050中分配的优先顺序为:避免分配(单元过程分解或扩大产品系统)经济分配,不允许物理分配。并对源自废物、能源、运输的排放和再生材料的利用和回收、与再利用和再制造有关的排放,给出了具体的要求。ISO14067中分配的优先顺序为:避免分配(单元过程分解或扩大产品系统)、物理分配和经济分配。然后再利用循环过程的分配方式。
2.2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体系比较
参考ISO14064-1:2006、《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和《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我国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包括一个通则和10个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国家标准。本文从企业层面考虑,对ISO14064-1:2006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进行比较:
表2.1: ISO14064-1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和ISO14064-1:2006核算标准的基本原则都遵循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这五个原则,在核算方法上ISO14064-1:2006除采用了计算法(排放因子和物料平衡法)和实测法(监测)外,还采用了计算和监测相结合的方法。ISO对对直接排放的间接排放做出了定义和要求,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并未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此外,ISO14064-1:2006要求组织宜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不确定性,包括与排放因子和清除因子有关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形成文件,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对此没有要求。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也根据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更详细精确的核算指导,从企业层面制定了报告主体边界,包括了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采集活动水平数据方面,按排放类型(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购入购出的
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细分了各排放源对应的活动水平数据,并提供了具体的排放量计算公式,并提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排放因子的推荐值。
3
总结与建议
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制定方面,国内外都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核算体系,侧重点更加全面,例如国外的ISO14064-1:2006和ISO14064-2:2006分别关注组织层面、项目层面对温室气体
减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ISO14064-3:2006则为第三方提供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PAS2050从产品层面评价碳足迹,我国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主要针对于企业,ISO14064-1:2006O类似。
通过PAS 2050 与 ISO 14067两者的对比分析,可以对应用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有更详细深入的了解,我国对于产品和服务层面的碳足迹评价还不是很成熟,因此PAS 2050 与 ISO 14067可以为我国产品碳足迹评价体系与一个很好的借鉴。
ISO14064-1:2006《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确立了“组织边界”的确定原则与方法,也确立了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的边界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温室气体清单的组成内容。这些基本原则、方法与要求,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标准的制定依据,与国外其他核算标准相互协调,同时各个国家很好的借鉴了此标准,从而制定了自己国家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标准,推动了全球各个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
碳交易的施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作为我国首批指定的温室气体核算国标,为之后更多的行业制定相应的国标做出了很好的基础工作,并且为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报以及2017年全国
碳市场启动奠定了夯实的技术基础。
由于地域和行业的差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在报告格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GB/T 32151.5-2015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按包括和不包括购入和输出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CO2排放量进行了分别计算,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GB/T 32151.8-2015则未做类似的区分。在同类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方式各国标之间也存在差异,如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中的化石燃料消耗量,钢铁行业国标GB/T 32151.5-2015要求根据核算和报告期内各种燃料购入量、外销量、库存变化量以及除钢铁生产之外的其他消耗量来确定各自的消耗量,水泥行业国标GB/T 32151.8-2015则要求根据核算和报告期内各种燃料消耗的计量数据确定各种燃料的消耗量,而化工行业国标GB/T 32151.10-2015要求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账或统计报表来确定化石燃料消耗量,且只考虑流入核算单元且明确送往各类燃烧设备作为燃料燃烧的化石燃料部分,不包括生产过程产生的副产品或可燃废气被回收并被本核算单元作为燃料燃烧的部分。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系列国家标准在各标准之间存在的上述差异,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能够统一要求,逐步完善,提高温室气体核算国标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增强国标使用过程中的用户方便性。
我国温室气体核算标准研究工作起步晚,还未完全成熟,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要求在各地区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核查过程中使用国标,一方面避免由于各地国标和核算指南混乱使用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普及温室气体核算国标的使用,也能从中得到更多有价值的反馈和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1]世界资源研究所,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ISO 14064 :2006 [ EB/O L] . [ 2009-06-26] http :/ /www.iso.org.
[3]IPCC. Climate change2007: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4]BSI.PAS2050:Specificationof Project and Service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Assessment,2008.
[5]ISO.ISO/TS 14067:2013Greenhouse gases-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 Requirements and guidelines forquantif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2013
[6]邱岳进, 李东明, 曹孝文,等. 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比较分析[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20):138-140.
[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等11项国家标准.
http://qhs.ndrc.gov.cn/gzdt/201512/t20151222_768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