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绍市气候办〔20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城)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省发改委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常态化,全面建立市县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做好2017年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7﹞4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做好2017年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相关事项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编制2016年度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温室气体清单。
二、工作安排
(一)启动工作
请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尽快制定清单编制工作方案并明确编制单位,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改委,并在清单信息系统中进行开放填报操作。
(二)清单报告编制和评审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于9月20日前完成本级清单报告的初审工作;初审完成后,9月25日前将送审稿上报市发改委,并通过清单信息系统提交。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温室气体清单评审由市发改委统一组织,评审于10月2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城)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于10月25日前将清单报告终稿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随文附修改说明,并通过清单信息系统提交清单报告最终稿,由市发改委统一上报省发改委接受抽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地清单工作考核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
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7年版本)》和《浙江省温室气体清单信息系统操作指南》(省发改委将后续发布)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方案制定、编制单位选择、清单编制、信息提交和开展评审等工作,相关工作将纳入生态市考核内容。
联系人: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与环资地区处,陈凯翔,85202274,15857598868。
绍兴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