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
问题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方案中指出为了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
电力配额制(下文简称为“配额制”)。
配额制已经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发布似乎也指日可待了。
配额制,十年磨一剑
早在21世纪初,中国就已经开始了关于配额制的讨论,但因为配额制复杂的立法过程和省间协调问题,以及不确定的价格和总成本等问题,落败于
政策模型更为简单的固定电价政策,最终没能见诸于2005年初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
固定电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弃风弃光现象开始在部分地区出现而且愈发严重,再者,可再生能源基金缺口不断扩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呈现出了局部过剩但总体不足的态势。随着固定电价政策的弊端开始呈现,配额制再次进入政策制定者的视线。
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首次出现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下文简称《规划》)中,该规划提出了“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在此规划的设想中,配额目标分配到各省(区、市) ,对于发电侧和售电侧都提出了相应要求。售电侧的承担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前者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后者承担实施责任。对于发电侧,“达到规定规模的大型发电投资经营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另一方面,国家能源局开始起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作为《规划》中配额制落实的保障,《办法》中提出了“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指标纳入省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有力措施 ,而正是这一点让某些省份地方政府强烈反对,指出配额制有浓重的计划强制色彩,是在搞计划经济,《办法》未能出台。
发电侧售电侧,究竟谁来承担?
在《方案》中有关配额制的部分,针对售电侧和发电侧提出了两类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主要是按“各省级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和“电力生产企业的发电装机和年发电量构成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来确定。其中前者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 ”负责完成,后者由电力生产企业负责。
去年,国家能源局也曾下发过两份有关配额制文件,即《关于征求建立燃煤火电机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考核制度有关要求通知意见的函》和《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两份文件分别对2020年,燃煤发电企业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火电发电量的比重,和各省(区、市)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提出了明确意见。
结果却使得发电侧还是售电侧都十分不满。
发电侧觉得如果配额只分配给发电侧,是人为增加了发电侧的成本,电价传导机制不顺畅,就会导致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将全部由发电侧承担,很不合理。售电侧则认为,如果只把配额分配给自己,发电侧就没有压力,自己处于十分被动不利的状态,还有可能发生发电企业偏向更有利可图的煤电而不愿意发清洁电,或者揣着清洁发电装机坐地涨价的情况。
但是,这次出台方案要求发电侧和售电侧共同承担,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最终如何共同承担,还得等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具体内容发布。
这把利剑究竟能否出鞘?
这次《方案》中有关配额制的内容,与2012年《规划》的内容可谓一脉相承,均提到了发电侧和售电侧要承担责任,但仔细辨别会发现这次文件的措辞意义更丰富。
首先,《方案》在配额承担主体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地方政府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仅仅在“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
市场化交易”这一部分,提出了“有关地区尽快取消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受端不合理的限价规定”。
其次,《方案》在受电侧的承担主体中新增了“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毕竟随着电改的推进,售电侧逐步放开,不仅仅只是电网企业。
最后,这次的配额制内容中并没有强调“非水”,而仅仅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代之。目前水电开发的成本上升,且弃水现象日益严重,在市场竞争中并不比风、光有过多优势,配额制需要符合国情,中国发展清洁能源,不可能撇开水电。
当然,业界仍有疑虑,主要是考核省政府是否对配额制在促进跨省可再生能源输送的力度有影响?未来的配额是否真能考虑水电?与这次《方案》配套的考核办法,真的能做到两侧同时考核么?如果要两侧同时考核,具体又要如何实施,才能做到真正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良性发展,而不是仅仅下指标?
另行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与考核办法》何时出台,将备受瞩目。新能源行业需要注意的是,配额制的最终出台,必定会结合绿证,逐步替代现有的固定电价补贴模式,并将是一场行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