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2018年3月31日前,各地方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完成
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制定工作。2018年5月31日前,应组织完成
第三方核查和复核工作,并以光盘形式,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最终版补充数据汇总表、核查报告、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和监测计划。
《通知》还发布了五个附件,分别为《覆盖行业及代码》、《2016(2017)年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汇总表》、《2016(2017)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排放监测计划模板》和《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对于本次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中环联合
认证中心进行了全面解读。与2013-2015年度核查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1、核查工作纳入范围:
1)纳入行业及其产品子类:八大行业及其产品子类均未变化;
2)自备电厂纳入门槛发生变化:此前为2013-2015年任意一年发电装机之和达到6MW的自备电厂,现更新为2013至2017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自备电厂。
2、补充数据汇总表及补充数据表:
1企业补充数据汇总表增加在岗职工总数、固定资产和工业总产值信息;
2)
化工行业新增尿素生产、轻质纯碱生产、烧碱生产和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4个补充数据表,现共有21个补充数据表模板;
3)补充数据表模板共性变化: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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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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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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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业的自备电厂均单独填写补充数据表,所有补充数据表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均不含自备电厂对应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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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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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数据表的外购电力和自备电厂供电排放因子均统一采用2015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0.6101tCO2/M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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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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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钢铁、铜冶炼、造纸三个行业外,其他补充数据表的核算边界均不包括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这三个行业的补充数据表模板都未说明核算边界,但都注明不含自备电厂排放,因此补充数据表中的排放量应为企业层级的排放量扣减自备电厂后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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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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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消耗量都分来源填报,包括:电网供电电量、自备电厂电量、可再生能源电量、余热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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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行业补充数据表模板具体变化: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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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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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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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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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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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燃料类型:在燃煤和燃气机组的基础上,增加燃油机组;
2)机组压力参数:燃煤机组:增加中压选项,并要求注明是否循环流化床机组、IGCC机组;燃气机组:增加H级和分布式选项;
3)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更新为水冷和空冷两个选项;
4)新增填报要求:2013-2017年各年度的运行小时数和负荷率;
5)增加说明:从2018年起,对于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缺省值将采用高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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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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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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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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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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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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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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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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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CaO和MgO含量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较之前简化;
2)新增填报要求:设计产能、海拔高度和协同处置废弃物量;
3)核算边界描述微调:从原燃料入场均化到熟料到熟料库为止的直接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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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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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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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量:细分为超白玻璃、本体着色玻璃、超薄玻璃;
2)新增填报要求:设计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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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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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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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填报要求:企业用电量(分来源、分工序);
2)分工序净购入电量计算:如果企业没有分工序环节的净购入电量统计,可根据此环节用电量乘以企业外购电力占全部用电量之比计算。净外供电量企业,其净购入电量按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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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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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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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填报要求:电解槽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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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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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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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量分类填报:粗铜、阳极铜、阴极铜,明确以最终产品计算,避免重复计算;
2)删除分工序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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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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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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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石燃料不包括自备电厂和热力站消耗的化石燃料;
2)新增填报要求:炼厂开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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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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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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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填报要求:乙烯装置规模;
2) 明确模板仅适用于石油烃类裂解制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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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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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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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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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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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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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成氨联产甲醇的情况作出细化要求:
1)粗甲醇产量需要折100%;其它共同含碳输出物(造气炉渣、造气飞灰、驰放气等)按1:1.06分摊;甲醇精馏工序消耗电量与热量均计入甲醇自身消耗,不与合成氨分摊。天然气作原料时,一段转化炉内燃烧的部分计入能源作为原材料。
2)供出甲醇分厂(或车间)边界的二氧化碳(包括外售或作为下游产品生产原料)不作为碳输出项扣除。如有CO2回收利用,请在“附:CO2回收利用数据”项填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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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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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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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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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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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新增的补充数据表模板;
2)核算边界:二氧化碳压缩、液氨加压、尿素合成、未反应物的分解与回收、蒸发浓缩、造粒、包装及皮带运输(至尿素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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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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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质纯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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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新增的补充数据表模板;
2) 天然碱法生产轻质纯碱应采用“其他化工产品生产”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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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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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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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新增的补充数据表模板;
2) 需填报按烧碱产品生产工序分类的排放情况;
3) 烧碱产量填报折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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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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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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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新增的补充数据表模板;
2)仅适用于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其他通用聚氯乙烯树脂以及聚氯乙烯糊树脂,应采用“其他化工产品生产”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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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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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化工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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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化工产品指除电石、合成氨、甲醇、尿素、纯碱、烧碱、电石法通用聚氯乙烯树脂等已经单独编写补充数据表的产品之外的化工产品;
2)删除“能源作为原材料产生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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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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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和纸制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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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原有的工序排放核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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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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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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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器机型分六类,按机型分类填报。
2)明确六类不纳入监测和报告范围的航空器飞行活动;
3)明确航空煤油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缺省值为3.15tCO2/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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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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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航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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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建筑面积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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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计划
本次核查工作新增《排放监测计划模板》。该模板借鉴了广东等试点省市的良好实践经验,模板内容全面,对于规范企业碳排放监测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1)增加对监测计划的核查要求,
核查机构需要单独出具监测计划审核报告;
2)核查报告模板微调,增加补充数据表排放量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