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信用市场投资报告

2014-7-24 14:00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报告摘要:

本报告以碳交易的原理为切入点,分析了《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 IET、CDM 和 JI 三种机制与欧盟内 部的 EU ETS 体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同时回顾了 2005 年以来的碳指标价格走势,得出即使在 2008~2009 经济危机爆发市场最悲观的时期,碳交易市场的规模仍然在扩大的结论。并且,预测随着世界经济进一 步复苏,碳指标价格将稳中有升,有望在 2012  年翻倍。此外,还对国内国外气候政策加以解读,特别剖 析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最后,鼓励中国的投资机构通过投资减排项目、购买拥 有碳资产的上市公司股票、开设碳信用服务机构、交易碳信用指标和入股碳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碳交易, 抓住近在咫尺的机遇。

报告主旨:

■介绍碳信用市场的形成机制
■阐述国内国外的气候政策
■预测碳指标的价格走势
■剖析资本进入碳市场的投资渠道

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机制

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 1992 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 1997 年的《京都协议书》(Kyoto Protocol)。

为了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 年 6 月,150 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 设定 2050 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50%的目标,1997 年 12 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 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 (《框架公约》附件 1 中所列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 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实 现 2012 年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 1990 年的水平降低 5.2%,其中欧盟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削减 8%。

由于《京都议定书》中对各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都有所限制,因此发达国家在发展 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的减排压力以及减 排成本的差异促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行为,因此碳交易市场随之兴起。自《京都议定书》 生效以来,经过 5 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日益成熟:2007 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总额已 达到 400 亿欧元,比上年提高了 81.8%,即使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08 年全球碳交易 市场交易总额也达 910 亿欧元;到 2012 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将达 1400 亿欧元。

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国际排放 贸易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联合履约机制)以及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清洁发展机制)。具体介绍如下:

1.1 I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IET 主要是在《京都议定书》的负有履约义务的附件 1 国家之间关于配额排放单位 (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各履约国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责任分配 到既定的 AAUs 指标,并且可以依本国的实际情况买卖该指标,以确保完成履约义务。超 量减排的国家可以出售减排指标,超量排放的国家需要买入减排指标,以此来实现总体的 最终目标。

IET 的主要特点在于:
•参与方为《京都议定书》附件 1 国家;
•不存在资金,技术,人力等问题,但是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受认可的市场;
•排放权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国,但通过交易可以由买方国取得,转让完全自由。

1.2 JI(联合履约机制)

JI 以《京都议定书》的附件 1 国家为对象,允许缔约国之间以项目为基础,通过联合 履约的方式共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削减量为参与方共享。交易单位为 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
 
JI 的主要特点在于:

•参与方为《京都议定书》附件 1 国家;
•基于项目,有关技术,资金,人力等要素的问题,由参与方之间的协定决定;
•达成的削减量不能被用于其它国家进行交换,只能由参与方所属国家共同所有。

1.3CDM(清洁发展机制)

CDM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发达国家能够以较低成本达到本国 CO2 排放量的削减目标, 允许他们购买在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 CO2 排放削减量作为本国的减排指 标使用,并且促使发达国家转让先进的节能技术或者提供节能资金给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 展中国家。交易单位为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CDM 是目前中国唯一能够参与 的《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碳交易机制。

CDM 的主要特点在于:

•参与双方分别为附件 1 国家和附件 2 国家;
•由发达国家提供人力(专家)、财力、技术,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太大的费用;
•通过发达国家技术援助或资助而达到的 CO2 削减量,发展中国家必须优先将产生的减 排量转让给该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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