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的碳排放核查机制有哪些特点
加州的核查机制有以下特点:
①
核查机构、核查人员认可制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CARB对核查机构、主任
核查员以及核查员都进行过资质的认可。
② 核查的频率不同有些企业时必须每年核查一次;有些企业是每个履约周期,即3年,提交一次完整的核查,其余2年内进行简化核查。简化核查意味着对于这些企业可以不去现场检查。
③ 核查机构的时间限制同一家核查机构与企业合作进行核查最多连续6年,6年后需要更换核查机构,同时该家核查机构需要在3年后方能重新使用。
④ 避免核查机构与被核查企业出现利益冲突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CARB十分重视避免核查机构及其人员与接受核查的企业存在利益冲突。核查机构必须对利益冲突进行评估并提交给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只有不存在利益冲突才能开展核查。
⑤ 决定权归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当企业不进行定期报告,或者没有及时地上交核查报告,或不同意核查机构的意见时,企业可向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诉。当加州空气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计核查报告发现
问题时,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企业的排放量和相应履约量。
(本文节选自《中国
碳排放权交易实务》,孟早明 葛兴安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