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类别 |
目标类分值 |
序号 |
子目标名称 |
子目标分值 |
目标来源 |
数据来源 |
一、资源利用 |
30 |
1 |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4 |
规划纲要 |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 |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4 |
规划纲要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
3 |
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 |
4 |
规划纲要 |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
4 |
能源消费总量 |
3 |
规划纲要 |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
5 |
万元GDP用水量下降★ |
4 |
规划纲要 |
省水利厅、省统计局 |
6 |
用水总量 |
3 |
规划纲要 |
省水利厅 |
7 |
耕地保有量★ |
4 |
规划纲要 |
省国土资源局 |
8 |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4 |
规划纲要 |
省国土资源局 |
二、生态环境保护 |
40 |
9 |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
5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 |
10 |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5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 |
11 |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3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
12 |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三类)比例 |
2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省海洋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 |
13 |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 |
5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
14 |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2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 |
15 |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 |
16 |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 |
17 |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 |
规划纲要 |
省环境保护厅 |
18 |
森林覆盖率★ |
4 |
规划纲要 |
省林业厅 |
19 |
森林蓄积量★ |
5 |
规划纲要 |
省林业厅 |
20 |
湿地保护率 |
3 |
规划纲要 |
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环境保护厅 |
三、年度评价结果 |
20 |
21 |
各地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
20 |
—— |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 |
四、公众满意程度 |
10 |
22 |
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
10 |
—— |
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
五、生态环境事件 |
扣分项 |
23 |
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 |
扣分项 |
—— |
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 |
注:
1.标★的为《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目标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地区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3.“年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地区得4分,其他地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1分。
4.“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省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市“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5.“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地区扣5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20分。具体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6.根据各地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地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