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交易规则分析及完善路径》行业分析报告发布

2018-5-9 17:12 来源: 易碳家

完善我国碳交易所规则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使得碳交易的整个流程有法可依。结合实际,建立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必然要将政策和制定结合起来。因此,在设计碳交易体制时,应当充分考量现行政策工具和相关法律制度,争取发挥协同效应,制定全面的综合性碳交易法规。只有从法律上将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排他性、可交易性明确规定出来,才能使碳交易具有坚定的法律后盾。

第一,在制定法律体系过程中应注意与其配套规则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碳排放权的设定、分配与交易,而碳排放权设定与分配实际上同时也被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设定了履约的义务,即碳排放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碳减排义务的履约主体。碳减排义务对企业来讲是一种负担,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立法位阶低,因此我国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方式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融合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其他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综合考量各碳排放交易试点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除此之外,还应制定温室其他排放检测、报告和核证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第二,完善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法制,建立健全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制度。碳排放总量的控制要综合碳排放的历史数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行业企业的减排能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各方面因素。此外,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应兼顾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统一。

第三,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二级市场法制,促进碳排放交易体系良性高速运转。完善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其一,在碳排放交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碳排放配额以及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律属性;其二,制定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规则,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性和流动性。

第四,完善碳排放交易权的纠纷处理机制,目前《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了碳排放单位就核查结果异议向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并未赋予单位诉权,对于碳排放交易的诉讼保障缺失。其一,对于配额分配纠纷的解决,碳交易主管部门与控排单位间的配额分配关系,实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分配不公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是由省级以上碳交易主管部门作出,符合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因此,若控排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二,对于配额交易纠纷解决,碳交易主体间的配额交易行为,实际上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应受民法、合同法等调整。其三,对于配额清缴是碳交易主管部门与控排单位的额配额清缴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合同关系。控排单位过错导致的“能而不履约”或“履约不能”均属违约行为。对此,双方纠纷解决方式应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多种方式。

(二)协调各地交易所规则,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统一规范体系。规范体系覆盖的内容应包括:交易平台规范、配额分配规范、价格调节机制规范、抵消机制规范以及监督管理规范等。建立规范体系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各地区的客观差异性,应综合考量各地区的特点并予以协调。

建议将规范体系分为可统一规则和需差异规则。可统一规则是指在全国碳市场可以实行统一标准,不会基于各区域差异而无法推行的规则。就目前而言,可尝试设立统一规则的事项包括: 统一交易平台规则;价格限度;遵约机制;抵消机制。这些规则的统一将有利于提高碳交易的效率,降低碳交易成本。需差异规则基于全国碳市场建立规则如果违背区域差异现实,将可能产生与建立全国市场背道而驰的不利后果,所以一些规则应结合地区特点有适当差异,这类规则主要为: 碳配额总量、碳配额分配。

(三)完善碳交易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1)应建立碳排放登记报告制度。所有取得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的实体都必须进行申报登记。(2)完善环境管理监测系统。为了提供全面准确的排放数据给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建立排放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建立排放许可证跟踪系统,准确掌握排放源的排放信息和排放许可证信息。(3) 引入碳交易核证制度。引入合格的核证主体对排放权交易产品进行核证,保证排放权指标的质量。(4) 建立碳交易监测体系。建立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 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5)建立企业排放台账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6)加大对超标排放行为的查处,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排放,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7)要及时查处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的一些无序现象, 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四)各碳交易机构应当细化碳金融产品交易过程中对参与主体资质、产品与交易方式的审核、批准程序的规则。应当划分碳市场行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相互直接协同监管时的程序规则并明确控排企业等交易主体在涉及金融交易,以及碳交易产品在采取金融产品形式或交易方式时,应当经由碳市场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共同审批、备案、监督等,以此实现对碳市场交易与金融交易的综合风险防范。

 现阶段我国碳交易领域的发展存在着诸多挑战,例如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各交易所规则的差异导致各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不均衡、碳交易的非市场化严重尚未形成有效的交易价格机制等,但同时碳交易领域更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快完善碳交易制度,解决目前碳交易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构建健康有序的碳交易体系,从而推动低碳经济的大力发展,突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和环境瓶颈性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作者简介:李景良律师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合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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