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的“五省八市”“积极探索有利于
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运用
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
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0年在10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1年8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
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要“选择重点企业试行‘碳披露’和‘
碳盘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
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2012年6月和11月,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提出“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排污权、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3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明确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推行市场化机制的一个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