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有哪几种机制和形式

2014-8-9 12:57 来源: 易碳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其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在碳交易中的表现最为抢眼。2005年1月1日,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前,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正式启动。其中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目前,这一体系的实施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少于第一阶段,并试图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

  除了上述强制性的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这个市场相对比较宽松,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比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芮成钢就曾经购买过一定的减排量,来抵消他一年开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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