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59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机制,做好我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和发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
2018年度纳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的行业企业分别是
电力、
水泥、
钢铁、
石化、
造纸和民航六个行业企业。
(一)控排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
深圳市除外,下同)上述六个行业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共249家。
(二)新建项目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述六个行业已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有望于2018~2019年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项目企业,共39家。
以上企业的具体名单附后,根据全国
碳市场建设和启动运
行情况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配额总量
根据我省2018年及“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
政策、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形势预测,确定2018年度配额总量为4.22亿吨,其中,控排企业配额3.99亿吨,储备配额0.23亿吨,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有偿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18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和历史排放法。
(一)基准线法
电力行业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含供热、热电联产机组)、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和粉磨、钢铁行业长流程企业、普通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全面服务
航空企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先按2017 年度产量计算及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查核定的2018年实际产量计算及发放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1. 控排企业
企业配额=产量×基准值
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下同。
2. 新建项目企业
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二)历史强度下降法
电力行业使用特殊燃料发电机组(如煤矸石、油页岩、水煤浆、石油焦等燃料)及供热锅炉、特殊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有纸浆制造的企业、其它航空企业使用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先按2017 年度产量计算及发放预配额,再根据经核查核定的2018年实际产量计算及发放最终核定配额,并与发放的预配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
1.控排企业
企业配额=产量×历史平均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系数
2. 新建项目企业
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 )
新建项目企业按历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的一致。
(三)历史排放法
水泥行业的矿山开采、微粉粉磨生产、钢铁行业短流程企业和其它钢铁企业以及石化行业企业使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为:
1. 控排企业
企业配额=历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数
2. 新建项目企业
配额=∑(预计各能源品种的年综合消费量×各能源品种相应的碳排放折算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按历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种取值范围与控排企业的一致。
四、配额发放
2018年度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其中,电力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5%,钢铁、石化、水泥、造纸和航空企业的免费配额比例为97%。
(一)控排企业免费配额发放
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31日,控排企业在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获得免费配额。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先按上一年度产品产量发放预配额,待核定2018年度产品产量及配额后,再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差值实行多退少补。控排企业可视需要购买有偿配额。
(二)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发放
新建项目企业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规定,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前购足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购足有偿配额并正式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后,省主管部门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免费配额。
(三)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和方式
2018年度配额有偿发放总量为200万吨,采用不定期竞价发放的形式。省主管部门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委托竞价发放平台组织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必要时可增加或减少配额有偿发放数量,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生产工艺改变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修改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企业因经济形势变化、行业发展、政策要求等共性原因造成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省主管部门委托相关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后,再制定统一可行的配额调整方案。
(二)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
ccer)或省级
碳普惠核证减碳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和省级碳普惠平台提交上缴申请,并向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018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吨以内,具体抵消比例、条件及流程的工作指引参照2017年度指引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