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企业碳盘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4-8-14 17:3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碳盘查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区《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第五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名录”)关于编制企业碳盘查报告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开发区企业开展碳盘查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改局负责组织推动区内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并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申报天津开发区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奖励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注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二)2013年度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企业或楼宇享受本奖励项目;其他企业自愿编制碳盘查报告,报告企业年度碳排放情况,但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三)首次进行碳盘查报告的申报企业,需报告2010年度(作为基年)至2013年度连续4个年度的主要排放源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
(四)报告主体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的,如已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补贴或资金支持的,不再进行奖励。
(五)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
第五条 申报企业编制的碳盘查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报告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性质、成立时间、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图、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分公司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产品方案、能源消费情况、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与上年度变化情况、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核算边界范围,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有能力开展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可一并报告。
(三)其他相关的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二氧化碳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具体的核算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可参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中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
报告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根据编制要求,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及报告工作,编制完成企业碳盘查报告。
报告编制完成后,需委托经发改局认定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对企业碳盘查报告进行评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碳盘查报告第三方核证
报告企业可自行委托经发改局认定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开展企业碳排放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
(三)报送碳盘查报告及审核意见或核证报告
报告企业应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向发改局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企业碳盘查项目审批表;
2.碳盘查报告(附第三方审核意见);
3.第三方核证报告(如企业碳盘查报告通过第三方核证);
4.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发改局按照《暂行规定》和《名录》的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奖励金额
发改局会同财政局,依据《暂行规定》和《名录》中的有关规定,对自愿编制碳盘查报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自愿编制碳盘查报告并通过第三方核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第三方核证机构名单
鉴于碳盘查工作的专业性,发改局选定六家专业机构作为天津开发区企业碳盘查工作的第三方核证机构。
(一)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三)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四)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五)天津奥华能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六)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
申报企业可在以上六家机构中自主选择。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发改局负责碳盘查报告的总体推进、监管和相关事项协调决策等工作,负责发布第三方核证机构名单。
(二)第三方核证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做好排放数据核实和查证。
(三)奖励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有关审计等要求,专项用于碳盘查报告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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