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作为公共利益代表,把
碳排放控制目标强制分解到各层主体(包括下级政府和企业),把碳排放空间这种“公共品”的使用权向各层主体进行“私有化”,形成发展方式转变、能源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的倒逼机制,调动各方主体高效利用碳排放空间的内在积极性。与改革开放初农村土地改革类似,通过将集体土地分包到户,有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率,而将碳排放空间“私有化”也是为了激励各主体珍惜利用碳
排放权这一日益重要的“生产要素”。
其次,通过制度安排,允许在一定规则下交易碳排放配额,为相关主体提供更多选择空间,既可以采取转变发展方式、利用
节能技术、优化能源结构等措施降低碳排放甚至卖出富余的配额,也可以通过买进配额生产更多的产品、享受更好的服务。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
减排成本不同,不同区域单位碳排放的产出效率不同,从而可充分发挥
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来推动既定数量的碳排放权产出最大效益。在所有主体都实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也就实现了国家在既定碳排放空间下的产出效益最大化。
因此,
碳交易本质上是一项“政府创造、市场运作”的制度安排,是由政府主导的对既定碳排放空间进行合理利用从而实现更大产出效益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