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津环气〔2019〕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扎实做好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对接等工作,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8〕1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要求,现就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以及推进我市
碳交易试点年度履约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核算、报告与监测计划制定
请各重点排放企业(见附件1),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要求,核算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办气候函〔2019〕71号)通知附件2的要求核算并编制2018年度补充数据表。企业如有自备电厂(附件1中标■企业),需参考《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单独核算与报告自备电厂排放量,并填报自备电厂2018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2018年度新纳入报告范围的企业(附件1中标▲企业)和已备案排放监测计划存在修订情况的企业,还需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办气候函〔2019〕71号)通知附件3的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
请各企业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排放监测计划(已备案排放监测计划无修订的企业提交2017年度经核查后的版本)打印两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以及与纸版内容相同的电子版光盘一份,于3月25日前报送到我局(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邮编:300191)。
二、碳排放核查与复核
我局组织
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办气候函〔2019〕71号)通知附件4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排放监测计划(包括新提交的监测计划和已备案监测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异议的核查结果,我局将组织复审。
各企业需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将相关基础资料、原始凭证等整理归档,留存备查。核查工作完成后,请各企业确认核查结果,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书面反馈我局。请各企业将修改后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充数据表,排放监测计划打印两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于核查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核查机构提交我局。
三、试点纳入企业配额申请与履约
天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除开展上述两项工作外,还需按要求提交2018年度配额申请有关材料,完成年度履约,有关要求如下:
配额申请。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18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满足第二批次配额、配额调整、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照附件3-5要求提交配额申请材料,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一同报送我局。
配额核发。2018年度配额分两批次发放,第一批次配额已于2018年8月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核算试点纳入企业2018年度配额,并将补充配额一次性发放至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
企业履约。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请试点纳入企业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通过上缴配额(或
ccer)完成履约。
自愿注销。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展配额自愿注销,为我市碳
减排多做贡献。
四、碳排放报告培训
为指导重点排放企业做好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我市碳交易试点履约工作,我局定于3月1日下午14:00时,在天津会宾园大酒店(地址: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46号)二楼别样会议厅,举办“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培训会”,讲解核算方法、报告编制要求、配额核发和履约等内容,请各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和技术人员参会,并于2月25日前将参会回执(见附件6)反馈至邮箱tianjintanjiaoyi@126.com。
相关附件电子版请登录tjdt2019@126.com(密码:tj123456)下载。
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市碳交易工作技术组,联系电话:87671316,18622304864。
附件:
2019年2月19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 李帆、陈颖联系电话:8767154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