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发改委在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
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表示,为确保实现“十二五”
碳强度降低目标,我国将把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以下简称碳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办法》是在去年对2012年地方政府碳强度进行试考核的基础上完善而成。2013年以来的碳强度考核评估结果也将为下一步‘十三五’规划制定更为积极的碳
减排目标提供经验和参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战略规划部副主任柴麒敏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同时,发改委要求,由于是首次考核,各省级人民政府于应于9月15日前向发改委上报碳强度减排的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
“尽管今年上半年碳强度下降了5%,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一成绩的取得,主要是由经济下行和治霾行动引起的能源消耗和煤炭消费减少所致,因此我们在推进
碳减排工作的过程中也不应松懈。”国际自然保护委员会高级顾问杨富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2012年1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定了2015年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省级政府。
年度目标和“十二五”进度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根据《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为碳强度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在百分制中,占比最高的是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占50分,细分为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两个子指标,各占25分。
前者将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年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后者将根据累计进度目标的完成情况评分,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达到或超过100%得25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5。
根据《办法》,碳强度降低的年度目标和 “十二五”累积进度目标为碳强度考核的否决性指标,如果这两项指标中有一项没有指标,那么无论总分是否超出50分,考核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同时,任务与措施情况得分指标共占24分,包括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分)、
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4分)、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4分)、增加森林
碳汇任务完成情况(4分)、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8分)5个子指标;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指标共占26分,包括对所辖地市州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4分)、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6分)、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
认证制度执
行情况(4分)、资金支持情况(6分)和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6分)5个子指标。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一个不计入总分的参考指标,即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指标,在总体评价中予以考虑。具体来说,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碳排放交易、总量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报告方面开展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2分。
根据《办法》,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如果考核不合格,地方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