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我市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 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工作的通知
呼发改环资字〔2018〕224号
各有关旗(县、区)发改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8〕406号)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自治区发改委将委托第三方
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碳排放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并对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市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2018年4月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排放单位制订的排放监测计划进行审核。5月上旬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开展复审复查工作,届时将抽样进行现场复查。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碳排放历史数据是我市碳排放总量设定和控排单位配额分配的关键依据。各有关旗(县、区)发改局、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审核工作,认真准备好碳排放报告和排放监测计划,收集和整理好相关支持材料。
(二)加强协调配合。此次核查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有关旗(县、区)发改局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碳核查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帮助解决核查中遇到的
问题,支持第三方核查机构顺利开展入厂核查工作。
(三)做好业务指导。各核查机构负责对被核查单位2016、2017年度的核算报告及监测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完善纸质版核算报告,并指导完成在线填报。对于核查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要及时反馈,形成统一解决方案,确保核查工作的系统性和一致性。
(四)加强核查管理。核查机构应与被核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核查机构要客观独立开展核查,避免与被核查单位产生利害关系,影响核查结果公正性。每一个排放单位核查结束后2日内,被核查单位应将到厂核查机构的人员组成、抵离现场时间、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反馈至市发改委(见附件1)。
此通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8〕406号)
2.重点排放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名单
2018年4月20日
(联系人:杨贵 李梦娇 联系电话:4607956)
呼和浩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