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6类温室气体的排放,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二)碳
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向大气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量化为碳排放配额,1吨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
(三)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
市场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四)国家核证自愿
减排量,是指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碳排放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印发